2012年7月12日 星期四

認識TTQS,強化訓練品質

認識TTQS,強化訓練品質
「人力資本」是最重要的生產力要素之一,所以人才培訓已經成為各產業升級發展的基礎工作,為提升台灣人力資本素質及訓練單位辦訓品質,本局正積極建立及推廣我國訓練品質保證系統,並謀求與國際訓練品質系統接軌,強化勞動生產力與國家競爭力。

近年來,本局為強化國人職場競爭力,致力於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推動各項職前與在職訓練。在職前訓練方面,每年辦理區域職業訓練供需調查,規劃辦理多元化就業導向訓練,提供未就業者及特定對象參加,並積極促進其就業,另並配合政府重點政策產業推動策略性產業人才培訓;在在職訓練方面,為協助企業提昇人力資源並激發在職人員自主學習,補助在職者進行實務訓練課程,持續的提升其職場工作職能。

然而,在結合民間資源發展培訓產業的同時,更應致力於確保訓練單位辦訓品質,強化事業機構及培訓單位的辦訓意願與能力,進而協助國人有效提升職場競爭力。因此,本局特別引進國際標準組織(ISO,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於西元1999年12月頒布之「ISO10015品質管理─訓練指南」(Quality management-Guidelines for training)及英國人力投資方案(Investors in People, IIP),參酌其內容就訓練有關之計畫(Plan)、設計(Design)、執行(Do)、查核(Review)、成果(Outcome)等五大構面,制定我國訓練品質評核系統(Taiwan TrainQuali System,簡稱為TTQS),以落實訓練流程之可靠性與正確性,透過此系統型塑投資人才的優質訓練環境。

TTQS訓練品質評核系統將於2012年更改評核指標,在本數位課程中,將一一讓大家認識與基本瞭解指標的差異,進行專業的訓練能力與辦訓品質的提升,進而提升單位人力素質。
101年TTQS新版指標說明-企業機構版
◎本課程特別邀請TTQS評核委員廖文志教授,教導101年TTQS新版指標,課程將說明改版原因、重點及各項新版指標內容,並輔以個案範例,以利於大家瞭解,讓您在聽完專家學者講解後,除了對TTQS擁有完整的概念外,並對於TTQS運用能夠充分了解。課後還有小試身手,讓您牛刀小試一下,看看您對TTQS了解多少。不要猶豫,想要完整的認識TTQS,就趕快移動您的滑鼠,進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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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ttqs.evta.gov.tw/Elearning.aspx

2012年7月8日 星期日

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Assisting Enterprises to Upgrade Human Resource Plan
99年1月07日勞職訓字第0990510009令發布
99年6月03日勞職訓字第0990505566號令修正發布
99年12月28日勞職訓字第0990510208號令修正發布
100年12月06日勞職訓字第1000508262號令修正發布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事業單位辦理在職員工進修訓練,擴展訓練效益,持續提升人力素質,累積國家人力資本,提升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其任務如下:
 
(一) 本計畫之擬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二) 本計畫受理事業單位申請及訓練計畫補助辦理期間之公告事宜。
(三) 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檢討事宜。
(四)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之建立。
(五) 建立訓練品質評核委員資料庫及辦理訓練品質評核相關事宜。
(六) 本計畫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事宜。
(七) 經費預算管理等相關事項。
(八) 執行績效之統計及分析事項。
(九) 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
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 受理申請及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初審會議相關事宜。
(二) 依初審及會議決議結果,核定並通知事業單位。
(三) 辦理不預告訪視、電話抽訪、申訴受理、資料彙整及執行管控等相關事宜。
(四) 辦理計畫推動說明會、地區性之行銷規劃、結案核銷說明會等。
(五) 召開執行業務相關事項會議。
(六) 辦理補助經費核撥或核銷事項。
(七) 執行績效分析,並提供意見回饋或製作結案報告等相關事項。
(八) 視需要以招標採購之方式,委託辦理本計畫各項庶務事項及組成輔導訓練團隊協助事業單位規劃辦訓。
(九) 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四、
本計畫執行機關服務轄區範圍如下:
 
(一) 北區職訓中心: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
(二) 桃園職訓中心: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
(三) 中區職訓中心: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四) 臺南職訓中心: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市)。
(五) 南區職訓中心: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五、
本計畫之訓練對象為受僱於事業單位,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並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
 
前項所定事業單位,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間事業機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但有以下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計畫:
 
(一) 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或代金。
(二) 曾不實領取本局職業訓練計畫補助。
 
六、
本計畫當年度受理事業單位申請及訓練計畫補助辦理之期間,由本局另公告之;本局並得依事業單位產業類別,分別公告申請期間。
 
本計畫補助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並得依申請順序核定備取序位。
 
七、
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計畫類型除第二項之適用條件外,同一年度可依下列類型,擇一申請辦理:
 
(一) 個別型訓練計畫:由一家事業單位申請規劃辦理訓練課程。
(二) 聯合型訓練計畫:由一家具備訓練規劃執行經驗之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聯合訓練,並結合一家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單位參加。
 
事業單位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下者,參加本計畫應由職訓中心委託或自組之輔導訓練單位協助規劃辦理。
 
前項職訓中心之輔導訓練單位將依個別事業單位營運所需或聯合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單位共同辦理,提供客製化訓練課程,事業單位無需支付費用,僅需派員參訓。
 
事業單位僅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得另再申請個別型訓練計畫。
 
本計畫稱以上、以下者,俱連本數計算。
 
八、
本計畫補助事業單位辦理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 研發及創新能力。
(二) 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 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
(四) 經營管理、專業語文。
(五)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課程大綱如附錄一)。
 
前項課程屬數位學習課程、學分班、事業單位依法規定應辦理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課程、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於中華民國以外地區辦理之課程,或經本局、職訓中心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作所需技能無涉者,不予補助。
 
九、
事業單位申請之訓練計畫應依據營運策略發展需求,規劃訓練課程、訓練時數、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每一訓練課程應依班次、梯次、場次方式規劃,每梯次指上課之內容、時數相同,而學員組成不同;每場次授課時數應於二小時至五小時內規劃,且每日授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並應有適當之休息時間。
 
十、
事業單位得依下列訓練方式規劃訓練課程:
 
(一) 個別型訓練計畫:
1. 內部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或委由訓練專業團體規劃訓練課程,包括協助安排課程講師、提供教材者。上課成員須為該單位之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預定及實際參訓人數至少八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2. 外部訓練:選派本國籍個別員工,參加國內訓練專業團體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但每一課程以補助八人為限。
訓練計畫核定後,訓練課程辦理期間,外部訓練課程得於原核定之經費額度內,依執行需求轉為內部訓練課程。
(二) 聯合型訓練計畫:聯合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不得委外規劃執行。上課成員需均為申請或參加該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預定及實際參訓人數至少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申請或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指派所屬員工參訓,參訓場次應達訓練計畫總場次百分之八十以上。
 
前項所稱訓練課程總場次之計算,有同一班次且分梯次之訓練課程者,該班次之場次以單一梯次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之訓練專業團體,指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之各行(職)業團體、研究機構、相關法人團體、職業訓練機構或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等單位。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規劃訓練課程,總班數逾二十五班以上者,外部訓練課程總班數,不得逾該計畫訓練課程總班數百分之三十。
 
事業單位辦理第八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應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之。
 
十一、
事業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方式及標準如下:
 
(一) 內部訓練及聯合訓練:
1. 訓練課程費用編列:得依以下人時成本標準為上限編列,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授課人數八人以上,二十人以下,每人每小時訓練費用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元;每梯次授課人數二十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每人每小時訓練費用一百四十元。
2. 行政管理費:聯合訓練家數達三家以上者,方可編列本項費用,且不得逾訓練課程費用百分之九。
(二) 外部訓練:應依訓練專業團體之收費標準覈實提列,且每人每小時課程費用最高以編列六百元為上限。
 
研提訓練計畫之訓練總經費編列,應以申請時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繳款單明細表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核計訓練經費,每一員工不得逾一萬五千元。
 
前項人數包括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
 
十二、
事業單位應於申請本計畫前,於本局所建置之本計畫資訊系統登錄,一次提出年度訓練計畫,並完成上傳程序。
 
事業單位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後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以下文件,向訓練班次主要辦理地點所在地之職訓中心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 全年度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如附表二。
(三) 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包含訓練計畫與事業單位營運策略計畫之關聯性、訓練計畫預期效益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決策者對訓練計畫之預期效益評價等,如附表二之一。
(四) 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 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當年度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六) 前一年度之完稅證明影本。
 
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除檢附前項文件外,應另加附所結合之事業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附表一之一),以及相關辦訓經驗之佐證資料。
 
事業單位委託訓練專業團體規劃辦理者,應另加附訓練專業團體之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訓相關項目之證明文件。
 
獲本會最近一屆友善職場認證之優良事業單位或國家人力創新獎獲得團體獎之單位,應檢送經認證或獲獎之相關資料。
 
事業單位未依第二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職訓中心應不予受理。
 
十三、
職訓中心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並應於受理事業單位依前點所提訓練計畫相關申請文件後之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審查。
 
職訓中心應依事業單位所送訓練計畫,補助其辦理訓練費用。
 
訓練費用補助期間,自事業單位訓練計畫初審會議決議通過之次日起至其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當日止。
 
十四、
職訓中心審查事業單位所提訓練計畫之程序如下:
 
(一) 資格審查:針對事業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審查未符合規定或應備文件未齊備者,限期補正,其審核及核定期限自補正完成時重新起算,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
(二) 初審:召開初審會議,並依下列原則辦理審查:
1. 個別型訓練計畫:依預算額度、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書表、課程內容規劃設計與事業單位營運策略之關聯性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進行審查,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
2. 聯合型訓練計畫:依事業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聯合型訓練計畫規劃內容、聯合型訓練計畫預期效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之關聯性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必要時,得邀請事業單位派員口頭簡報。
 
初審未通過者,職訓中心應予退件。事業單位得於退件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職訓中心重行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十五、
職訓中心核定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補助其訓練費用之標準如下:
 
(一) 補助經費上限:申請個別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九十五萬元為上限;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一百九十萬元為上限。
(二) 補助比率:經初審通過者,以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四十為原則,申請個別型訓練計畫中小型之事業單位以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前項規定所稱中小型事業單位,依經濟部所定中小型企業認定標準之實收資本額或經常僱用員工人數認定。
 
事業單位當年度辦理職訓中心所核定訓練計畫,其核銷訓練時數未達核定總時數之百分之六十,次年度再申請本計畫經初審通過者,其初審核定之補助比率,調降百分之二十。
 
十六、
事業單位應依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各課程之訓練日期、時段、地點、人數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至遲應於預定施訓日起三個日曆天前,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並應於施訓日次月十日前完成訓練課程執行結果回報。
 
事業單位不得申請變更經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但申請變更之項目為同一類別之課程名稱、訓練日期、訓練地點、訓練人數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並於訓練計畫原定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二個日曆天前,已將變更之內容於本計畫資訊系統進行登錄,且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不在此限:
 
(一) 訓練日期變更後,仍符合原核定計畫之訓練時數。
(二) 事業單位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或日期需臨時變動,至遲應於原定開課前一小時,應傳真加蓋事業單位印信及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之變動事由至職訓中心辦理;遇天災者,應於原定訓練日期之次一工作日下午五時前傳真回報職訓中心。但重大災情不在此限。
 
事業單位應妥善建立辦理訓練之相關資料,並充分掌握學員參訓情形。學員參訓時應親自出席簽到,因故無法參訓應事先請假。
 
第十點規定之訓練專業團體有變更或新增者,應函報職訓中心。
 
前四項執行訓練課程應辦事項,由職訓中心提供訓練資源協助辦訓者一併適用,並由職訓中心委託或自組之輔導訓練單位辦理。
 
十七、
本局得於事業單位辦訓期間或訓後辦理訓練品質評核作業,就評核結果及訓練績效,依預算額度核定補助比率,以為提高本計畫補助比率之標準。
 
辦理訓練計畫之當年度及前二年度未曾接受本會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或評核結果效期已屆滿,或其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等級為未達門檻之事業單位,應於辦理訓練計畫之當年度依其整體訓練體制之完整性,接受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
 
前項需配合本會辦理訓練品質評核事宜之事業單位,其申請時之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繳款單及明細表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在十人以下,且初審核定之訓練計畫總經費在七萬元以下,或由職訓中心提供訓練資源協助辦訓者,均得免接受TTQS評核。
 
事業單位接受TTQS評核時,應由事業單位負責人或主管人員說明,不得由非事業單位之人員代為回應。
 
事業單位欲提高補助比例者,當年度亦可另申請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函送評核結果至職訓中心辦理。
 
十八、
事業單位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職訓中心得再分別提高補助比率:
 
(一) 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中高齡者之受訓人數占總受訓人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十七者,得再提高百分之五(年齡計算以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符合者為基準)。
(二) 獲本會最近一屆友善職場認證之優良事業單位或國家人力創新獎獲得團體獎之單位,得再個別提高百分之十。
(三) 事業單位依規定實施僱用安定計畫,並為員工申領薪資補貼,其領取薪資補貼之參訓人數達總參訓人數百分之五十者,得再提高百分之三十。
(四) 辦理訓練計畫之前三年度(含當年度),最近一次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等級為銅牌者以上者,經會議決議後,得再依評核等級分別提高補助比率,最高至百分之二十五。
(五) 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其聯訓成果經評核認定已建置產業職能模型、符合職能導向之訓練設計或人力資源發展管理之實務標竿作法,並可公開分享者,或訂有內部講師培訓標準作業程序,並有遴選標準、建置教學能力作法、試教及其評核等,且據以培訓內部講師有實績者,經會議決議後,得再提高補助比率,最高至百分之三十。
(六) 事業單位當年度辦理職訓中心所核定訓練計畫,其核銷訓練時數達核定總時數之百分之八十者,得再提高百分之五。
 
事業單位同時符合前項各款規定情形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七十為限。
 
十九、
大型事業單位連續獲本計畫補助達三年以上者,自次年度起,其總補助比率依第十五點規定辦理,並以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四十為限,不適用前點規定。
 
二十、
事業單位應於訓練計畫辦理完畢,並獲職訓中心通知核定補助比率後之次日起十四個日曆天內,且至遲於該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檢附下列核定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之結訓資料,送職訓中心覈實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一) 核定公文影本。
(二) 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三) 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如附表三。
(四) 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以初審核定之訓練總經費為上限,並依實際上課人數核實計算每人每小時訓練費用,如附表四。
(五) 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五。
(六) 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並依支用項目編號(適用聯合型訓練計畫之行政管理費),如附表六。
(七) 訓練教材:包括講義、課本之封面、目錄及教材內容連續三頁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八) 訓練紀錄表,如附表七。
(九) 成果報告一份,如附表八。
(十) 其他經職訓中心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紀錄表,應依每場次課程分別填寫,內部訓練及聯合訓練每場次課程應留存至少三張照片,且能清楚呈現參訓人數、人員及授課內容,以備事後查核。辦理核銷作業時應檢附訓練計畫開課狀況之照片至少三張以供審核;屬外部訓練課程,應另檢附簽到簿、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或受訓學員結訓證書影本等上課證明文件。
 
每班次申領之訓練費用計算至十位數,個位數無條件捨去。
 
二十一、
事業單位申領本計畫訓練補助費用,採訓後一次請領方式辦理。
 
二十二、
事業單位申請行政管理費之原始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審計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開立日期應自初審會議決議通過之次日起,最遲不得逾訓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一個月內。
 
支出憑證影本應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九,並需加蓋經手人正本章及與正本無誤章。同一原始支出憑證用於不同班次,應填寫支出分攤表,如附表十,併同結訓資料送職訓中心辦理核銷作業。
 
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應妥善保留存放於事業單位至少十年,以備審計機關、本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抽查。
 
二十三、
事業單位於辦理訓練期間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補助其訓練費用,並需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不預告訪視或電話訪查。本局或職訓中心訪視時認有必要,參訓人員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二十四、
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得依原核定補助額度減少百分之二十,同年度每一事業單位最多減少百分之八十:
 
(一) 未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依本計畫辦理之行政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 訓練計畫委託訓練專業團體規劃辦理申請時未確實揭露、或執行期間新增或變更未函報職訓中心辦理,或為協助安排課程講師、提供教材,未函報職訓中心,並經職訓中心查明。
(三) 申請或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指派所屬員工參訓,其個別參加場次未達總場次百分之八十。
(四) 聯合型訓練計畫經查為委外規劃執行者。
 
前項補助額度,以事業單位獲職訓中心核定,並得實際核銷之金額計算之。
 
二十五、
事業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
 
(一) 未經職訓中心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或訓練人數未達經本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輔導查證屬實者,該場次課程不予補助。
(二) 內部訓練課程訓練未達八人,聯合訓練未達十人,該場次課程,不予補助。
(三) 參訓人員不符第五點所定資格者,該場次訓練費用,該人員部分不予補助。
(四) 未依第十六點第一項所定之時限回報課程執行結果,經職訓中心通知改善後,再發生未依規定辦理回報之情形,就未依限回報之課程,不予補助。
(五) 辦理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師資未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者,該課程不予補助。
(六) 經查核發現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訓練費用者,該課程不予補助。
 
二十六、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就當年度該訓練計畫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因所涉情事程度追繳已撥付之部分或全部補助:
 
(一) 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依第十六點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經本局或職訓中心查證屬實達二次以上。
(二) 於辦訓期間有違反勞工保護法令之情事,經本局認定情節重大。
(三) 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用,經限期申請,屆期未申請。
 
二十七、
事業單位有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訪查或評估訓練績效之情形,經本局或職訓中心以書面限期配合,屆期未配合者,職訓中心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且自處分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二十八、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事之ㄧ,職訓中心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 提供自己、他人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
(二) 以其他單位已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申請並獲本計畫補助。
 
二十九、
本計畫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就業保險基金等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補助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得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2012年6月20日 星期三

活動訊息:北區職訓局TTQS業務說明會-南港場

活動訊息:北區職訓局TTQS業務說明會-南港場
資料來源:http://ttqs.evta.gov.tw/
區別:北區
活動主題:TTQS業務說明會-南港場
活動日期:101年8月3日
活動時間:下午14:00-17:00
活動地點:南港軟體育成中心訓練教室(台北市南港區三重路19-11號E棟4樓)
活動內容:業務說明會實施計畫
一、舉辦目的:欲針對101年度原規劃重點產業及工業園區,開發未曾申請TTQS評核輔導及訓練之單位,辦理TTQS業務說明會。
二、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三、執行單位:TTQS北區服務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訓練研究發展中心)
四、舉辦時間:101年8月3日(週五) 下午2:00-5:00,共3小時
五、研習地點:南港軟體育成中心訓練教室(台北市南港區三重路19-11號E棟4樓)
六、招生對象:南港軟體工業園區(含1期、2期、3期)廠商辦訓人員、人資人員、人資主管或高階主管。
報名請點選附件,填寫報名表。謝謝!
聯絡人:張美惠 TTQS北區服務中心
聯絡電話:(02)2707-5111#52 E-mail:emily@training.org.tw
報名日期:2012/07/10~2012/08/02

2012年6月15日 星期五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職業訓練中心為提升在職勞工知識、技能及態度,爰結合優質訓練單位提供多元化實務導向訓練課程,並補助其訓練費用,以激發在職勞工自主學習,累積個人人力資本,提升國家整體人力資本目標,特訂定本計畫。 本計畫預期目標為結合優質訓練單位,提供多元化訓練課程,保障勞工參訓品質;提供在職勞工補助經費,以誘發其自主學習意願,並透過職訓中心之區域性操作,深入結合區域訓練機構特色與區域產業需求,提升本計畫效益。


適用對象及補助比例:

本計畫補助每位參加訓練學員3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7萬元,前項所指3年之計算方式, 自該學員參與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所定計畫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3年,期滿後重新起算。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15歲以上,具勞工保險、農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

補助對象: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本計畫之補助。但於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
※符合下列資格者,補助80%訓練費用:
年滿15歲以上,具勞工保險、農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
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
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符合下列資格者,補助100%訓練費用:
學員屬特定對象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中低收入戶、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參訓學員須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席時數未超過訓練總時數四分之一,並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方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辦理訓練計畫三年內(含當年度)曾接受本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TTQS)訓練機構版評核,且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等級為通過門檻(含)以上之非營利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且有編制專職人員辦理訓練,且非屬勞工團體,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計畫提出申請:
(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二)依法立案一年以上之職業訓練機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
體、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三)其他具特殊情形,經專案核定。
前一年度經審查計分表核列辦訓等級為D級者,不得申請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一)依工會法設立一年以上且無積欠勞保費用之各級工會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
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
(二)辦理訓練計畫三年內(含當年度)曾接受本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
TTQS)訓練機構版或外訓版評核,且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等級為通過門檻(含)或
合格以上。
前一年度經審查計分表核列辦訓等級為D級者,不得申請。

【青年人才培訓深耕方案 】

內容概述:
壹、各計畫簡介

一、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本計畫與教育部所訂學制接軌,針對國中畢業最缺乏職業能力(含知識能力、職業知能及技能)之青少年,由學校進行學科教育,事業單位負責工作崗位訓練,培訓理論與實務兼備及契合企業需求之優質專業技術人力,訓練期間最短3年、最長可達7年。青年結訓後除取得高職、二專、四技或二技文憑,並可豐富工作經驗,提升其就業能力。

二、產學訓合作訓練:(中區職訓中心、 南區職訓中心)
運用高職及大專學制,彈性實施教育及訓練。由職訓中心提供專業技術養成訓練讓青少年免費參訓,學員於日間、夜間或例假日持續接受一般學科教育,並安排日間至事業單位實習。訓練期間最短4年、最長7年,訓練後期由事業單位正式僱用。

三、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針對具有基礎知識能力,但缺乏職業知能之在校大專校院學生,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引進業界專業人士開設業界實務課程、辦理職涯相關教育及職場參訪或短期見習。各校規劃學程期間最長2年,在校學生於畢業前2年即得參加,以促進大專青年培養共通核心職能、跨領域能力、職涯規劃能力及實務經驗。同時,受補助學校於學生畢業前,應給予職涯諮商及輔導,對於未能即時就業之學生,協助推介就業或轉介至各區職訓中心接受青年就業旗艦計畫之訓練課程。

四、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針對具有知識能力及基礎職業知能,但缺乏工作經驗或專業技能者,透過「實體專班訓練」、「工作崗位訓練」,由職訓中心結合內部資源、外部資源及用人單位需求,共同規劃技能訓練、職涯輔導及工作崗位訓練。
1.「實體專班訓練」是指訓練單位依據產業用人需求規劃辦理之學術科訓練,結訓後接續工作崗位訓練,包含提升共通核心職能訓練課程時數至少32小時、專業技能及就業能力之訓練課程。
2.「工作崗位訓練」是指有用人需求之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見習訓練,包含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如職場認知與協調溝通、問題反應與解決等課程時數至少4小時及工作實務訓練。

2012年6月14日 星期四

[好消息]


【報名時間】
從 2012-06-12 23:25:00 起 ~ 2012-06-18 16:30:00 止
【活動時間】
從 2012-06-21 09:00:00 起 ~ 2012-06-21 15:30:00 止
【活動時數】
6.5小時
【活動地點】
台北市 中華科技大學復華樓11樓(演講廳)
【主辦單位】
中華科技大學
【協辦單位】
台灣創意啟發協會
【活動對象】
廠商,顧問,學校專家與學生
【人數限制】
最少 10 人,最多 30 人
【活動費用】
免費

結合政府資源輔導民間企業提案能力說明會
一、舉辦目的:
透過本次研習活動,使教師、學生與企業充份瞭解並掌握政府可運用於產業發展之資源,提供充份資訊予相關產業;培養教師、學生與企業具備研提專案能力,進而協助中小企業技術升級轉型能力,提升企業競爭優勢。
二、承辦單位:中華科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系
三、參加對象:北區教學資源中心各夥伴學校各系所教師及學生;企業參加名額:30員,額滿為止。
四、研習日期及時間:1010621日(星期四)上午09:0015:30
五、研習地點:中華科技大學復華樓11(演講廳)
六、研習時間與內容:(請參閱附件一)
七、報名方式:請於1010618(星期一)16:30時前在本網站報名,俾準備便當(素食者請特別註明)。
八、本校地址: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三段245 (交通及位址地圖,請參閱附件二)
九、備註:請踴躍參加

登入報名:
http://www.creseed.com/xoops/htdocs/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96

2012年3月25日 星期日

領隊導遊考試 26日公布答案

101年專技普考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圓滿結束
領隊導遊考試 26日答案公布
請登入 http://www.moex.gov.tw

祝~金榜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