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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訓練品質體系建立-TTQS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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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
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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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企業提升內部訓練品質、建置企業核心訓練體系結合PDDRO流程!以引導式實務教學協助企業導入訓練品質制度,依照PDDRO流程逐步解析,透過各項流程之表單表格建立,有效稽核確認訓練前、中、後之成效,並解析TTQS輔導評核之實務操作,協助企業一次通過評鑑,進而提升企業經營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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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
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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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建置訓練體系
1、訓練需求與計劃【PLAN】
2、訓練課程的設計【DO】
3、訓練課程的執行【DESIGN】
4、訓練查核與監控【REVIEW】
5、成果評估與轉移【OUTCOME】
二、TTQS輔導評核實作
1、書面審核與提案技巧
2、執行重點與實務案例
3、政府補助專案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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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
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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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組織內部教育訓練系統建置,並一次通過TTQS評核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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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
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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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高階主管、人資部門及訓練部主管
2、跨部門單位主管及高階專案經理人
3、教育訓練承辦人員、對改善教育訓練績效有興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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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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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述法、實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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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
時數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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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hr~
5人~
(依企業需求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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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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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企業來訊~預約包班規劃輔導
MAIL:YENHUICHI@HOTMAIL.COM 顏老師0983029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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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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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梵大學藝術建築研究所畢業
勞動署TTQS輔導、銀髮顧問團顧問、勞動署明師高徒計畫會展類師傅、觀光工廠休閒農場稽核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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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整合 TTQS認證輔導 企業內部講師培訓/服務稽核專案執行 mail:yenhuichi@hotmail.com FB:顏惠琪 FB粉絲團:顏想思陸創意工作室
網誌分享內容
- 4月 201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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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 201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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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 2016 (4)
- 9月 2016 (7)
- 10月 2016 (4)
- 11月 2016 (4)
- 2月 2017 (3)
2016年1月6日 星期三
105年企業預約包班~顏老師~訓練品質體系建立-TTQS課程
2016年1月4日 星期一
105年企業預約包班~顏老師 企業內部講師培訓課程
課程名稱:企業內部講師培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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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
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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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不斷成長和接受挑戰的歷程中,企業智慧資本的移轉需要人才的傳承和經驗的銜接,需輔以更多的訓練來協助。而公司內部文化與運作方式的企業內部講師就成為組織內部知識與文化傳遞的重要人物。
然而外聘講師在講授經驗、技巧與專業知識等各方面都具有相當水準,因此培訓企業內部講師就成為一項十分必要的策略,讓企業內部員工能透過教學以達經驗之傳承。
因此,本課程目的在協助企業培育內部講師,透過創新多元的教學模式、協同教學演練與創新五感教學技巧運用、教育訓練資源整合應用等單元課題,於課堂中實作,讓與會學員確實體會並真正學會擔任講師的要件及創新多元的教學技巧,靈活應用在扮演合宜講師的課程中。 |
課程
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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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內部訓練體系建構
二、講師角色定位與專技職能
三、ADDIE模組運用
四、創新五感教學技巧運用
五、教育訓練資源整合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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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
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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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現企業內部講師的職能價值定位,培養規畫教育訓練計畫與強化執行課程完美職能,達人才加值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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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
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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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中負責教育訓練工作之內部講師或儲備講師、儲備幹部
2.想擔任企業內專題講座的主管及專業人士 3.期望擁有第二工作專長的主管及專業人士 4.有志投身講師工作者 5.業務代表、公關人員 |
授課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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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述法、觀察法、協同教學法、問題教學法、發表教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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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
時數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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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hr~
5人~
(依企業需求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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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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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企業來訊~預約包班規劃
MAIL:YENHUICHI@HOTMAIL.COM
顏老師0983029759 |
講師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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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梵大學藝術建築研究所畢業/勞動署TTQS輔導顧問/勞動署銀髮顧問團顧問/勞動署明師高徒計畫會展類師傅/企業、政府產投專案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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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日 星期六
2016年1月1日 星期五
(105年)文化創意產業創業圓夢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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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告
主 旨:公告本部辦理105年度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獎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並自公告日後生效。
依 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12條及「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所獎(補)助之文化創意產業範圍,限本部所主管之「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內容、範圍暨優先補助參考項目詳如附件1)
二、申請類別及申請人資格:
申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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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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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創事業組:提出欲開發之文創事業計畫構想,其內容具文創潛力,且所營業務項目須包括本部主管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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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須為本公告生效日前一年內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設立登記,且登記之營業所地址須在國內,並從事公告事項一所列之文創產業之公司組織/商業組織。
2. 新創事業之負責人如曾向本部申請並通過創業圓夢計畫獎助者,不得再申請本類組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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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創業圓夢組:提出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構想,其內容具有創業願景與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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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須為年滿20歲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且有志投入文化創意產業,尚未辦理公司/商業登記之個人,或為2位以上年滿20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合夥共同組成之團體(團體成員皆須尚未辦理公司/商業登記)。
2.申請人須為團隊成員共同推派之代表人,且為未來新創公司組織/商業組織設立之負責人,不得任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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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個人/團隊/事業限申請ㄧ案,且不得重複申請上述二類組。
2.曾獲本部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獎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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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本案採線上報名方式辦理,報名系統網址為:(http://cci.dboem.com/form/)將於104年11月16日中午12時開放。申請人應於下述申請時間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申請表、提案構想並上傳相關檔案。
(二)本次申請時間:自104年11月16日中午12時至104年12月16日下午5時30分。
四、評審及輔導規定:
(一)資格審查:由本部依據公告事項二所列之申請人資格等要項進行審查。資料若有缺件或資料不齊備,經本部通知後未於三天內補正者,將視同資格審查不通過,申請案不予受理。
(二)初審:本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由申請人與審查委員就所提構想進行15分鐘之面談(初審面談預計分北、中、南、東區辦理,由申請人於線上報名時擇一勾選),評選具創新與創意商品、高度文化內涵、未來文創發展潛力及可執行性之提案。評審重點與比重分配如下: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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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事業組評選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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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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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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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服務之創新與創意、獨特性
|
25%
|
2
|
與本地文化之連結性與深度
|
25%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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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力、經營管理與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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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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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資金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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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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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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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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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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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圓夢組評選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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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重
|
1
|
產品/服務創新與創意、獨特性
|
25%
|
2
|
與本地文化之連結性與深度
|
25%
|
3
|
創業發展潛力、可行性
|
25%
|
4
|
創業資金運用
|
25%
|
總計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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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創業營運相關課程:本部將於線上申請報名期間,舉辦說明會暨創業營運相關課程(含計畫書寫作1門),開放給有意申請之民眾自由報名參加,舉辦時間將另行通知。
(四)決審:通過初審之申請人,應續提出「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書」共5份(含電子檔)參與決審。決審採簡報審查方式辦理,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書內容、申請人簡報詢答及輔導紀錄進行審查,衡量整體計畫內容之完整性、文化、創意內涵、創業發展潛力及執行可行性進行審查。評審重點與比重分配如下: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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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事業組評選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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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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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續性經營發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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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
|
創業資金來源與運用規劃
|
25%
|
3
|
商品特色與市場定位
|
25%
|
4
|
商業模式
|
25%
|
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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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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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圓夢組評選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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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重
|
1
|
創業計畫可行性
|
25%
|
2
|
創業資金來源與運用規劃
|
25%
|
3
|
商品特色與市場定位
|
25%
|
4
|
商業模式
|
25%
|
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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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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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補助內容:
(一) 第一階段:
1. 新創事業組:申請案經決審通過後,申請人應於1個月內檢附計畫書(含電子檔)1份、公司登記/商業登記之證明資料,及第1階段獎金新臺幣30萬元(含稅金)收據等函送本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
2. 創業圓夢組:申請案經決審通過,申請人應於1個月內完成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後,並檢附計畫書(含電子檔)1份、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第1階段創業獎金新臺幣30萬元(含稅金)收據等函送本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
(二) 第二階段:本部預定於105年10月辦理期末訪視或審查,獲本案獎勵之申請人應提具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5份,經本部審核通過後,由申請人檢送第2階段獎金新臺幣20萬元(含稅金)收據辦理撥款。
(三) 決審通過者(創業圓夢組需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商業登記),得申請進駐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進駐日起最長以1年為限,每月可獲得至多新臺幣3千元補助。
(四) 各階段申請與評審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公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並函知獲獎(補)助者,惟相關獎金或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撥付。
六、各階段獎補助撥付核銷方式:
(一) 第一階段:通過決審之申請人,應檢附計畫書(含電子檔)1份、公司/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及第1階段獎金之收據等函送本部,經審核無誤後撥款。
(二) 第二階段:獲本案獎勵之申請人應提具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5份,經訪視或審查通過後,檢送第2階段獎金收據辦理撥款。
(三) 進駐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進駐後每季檢附公司營運成果報告、於育成中心營運所需,如水、電、器材設備等單據正本及收據函送本部,經審核無誤後撥款。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
七、各申請計畫已獲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八、獲獎(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計畫報名,且應擔保其通過審查之計畫,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文創法及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者。
九、 考評:
(一) 考評時間:本部預計於105年10月辦理期末訪視或審查(實際辦理時間依實際情況調整),通過後方撥付第2期補助款項。
(二) 經核定獎(補)助之案件若發生未按規定繳交資料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情事,列為未來本部其他獎、補助案之審核參考
(三) 考評項目:查核點、經費運用情形、計畫完成率及執行情形。
(四) 違反規定:申請計畫經各階段評審通過之獲獎(補)助者,均須完成該階段之任務目標,無故中途退出或無法完成預計目標查核點者,應依其完成本案工作項目所占之比率,無條件退還本部全部或部分之獎(補)助款;其如有違反本公告內容、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或不遵守本部審查規定暨通知事項者,本部得依相關規定不予協助、獎勵或補助。已提供協助、獎勵或補助者,本部得予中止、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撤銷或廢止獲獎(補)助者之受領資格,並追回其已受領之全部或部分獎勵或補助金。
(五) 涉及經費調整或查核點項目者,應報請向本部核准。
十、本計畫之各項紀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獲獎(補)助者應授權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不限時間、地點及方式自由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獲本部獎(補)助者有義務配合本部舉辦各種推廣宣傳、媒合或成果交流及媒體拍攝紀錄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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