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0日 星期六

領隊人員執業證101/3/5起不用校正了!

領隊人員執業證101/3/5起不用校正了!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自九十二年公布施行以來,僅於九十四年修正一次,鑒於現行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中有關領隊人員區分「專任」及「特約」、執業證需每年校正,及非旅行業或非領隊人員非法經營旅行業務或執行領隊業務者於三年內不得充任領隊人員等規定,因與目前現況需求有所未合或執行面衍生爭議,旅行業相關公、協會及從業人員等業屢次建議研修,故為因應時勢潮流與實務需求,並簡化行政作業流程,提升管理效能,爰擬具本規則部分修正草案,計十一條(刪除一條,修正十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減輕領隊換證負擔,簡化行政程序,並因應業界實務,爰刪除領隊人員區分「專任」及「特約」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

二、為輔導有志從事領隊工作者考試就業、促其循正當考訓管道合法執業之立場,爰刪除非旅行業或非領隊人員非法經營旅行業務或執行領隊業務者於三年內不得充任領隊人員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修正參加領隊人員訓練之申請退費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修正領隊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之補行測驗日期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刪除領隊人員執業證需每年校正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領隊人員應受旅行業之僱用或指派,始得執行領隊業務。

第 四 條 領隊人員有違反本規則,經廢止領隊人員執業證未逾五年者,不得充任領隊人員。

第 五 條 領隊人員訓練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經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者,應參加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之職前訓練合格,領取結業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執行領隊業務。 領隊人員在職訓練由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辦理。

前二項之受委託機關、團體,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須為旅行業或領隊人員相關之觀光團體,且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或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託辦理領隊人員訓練者。

二、須為設有觀光相關科系之大專以上學校,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或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託辦理旅行業從業人員相關訓練者。

三、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方式、課程、費用及相關規定事項,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或由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擬訂陳報交通部觀光局核定。


第 七 條 經領隊人員考試及格,參加職前訓練者,應檢附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參加領隊職前訓練人員報名繳費後開訓前七日得取消報名並申請退還七成訓練費用,逾期不予退還。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訓練者,得申請全額退費


第 九 條 領隊人員職前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補行測驗一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不得結業。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核准延期測驗者,應於一年內申請測驗;經測驗不及格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二 受委託辦理領隊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關、團體,應依交通部觀光局核定之訓練計畫實施,並於結訓後十日內將受訓人員成績、結訓及退訓人數列冊陳報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十三 受委託辦理領隊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關、團體違反前條規定者,交通部觀光局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委託,並於二年內不得參與委託訓練之甄選。


十六 領隊人員申請執業證,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請領使用。領隊人員停止執業時,應即將所領用之執業證於十日內繳回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屆期未繳回者,由交通部觀光局公告註銷。第一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十七 (刪除)

十八 領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申請換發。


第二十一條 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佩掛領隊執業證於胸前明顯處,以便聯繫服務並備交通部觀光局查核。前項查核,領隊人員不得拒絕。


第二十四條領隊人員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由交通部觀光局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申請、換發或補發領隊人員執業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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