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3日 星期二

文化資產

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

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
        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二、遺址:
        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
        間。

三、文化景觀:
        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
        連之環境。

四、傳統藝術:
        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

五、民俗及有關文物:
        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
        物。

六、古物:
        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
        物及圖書文獻等。

七、自然地景:
        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

資料來源:http://www.cc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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