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一、 計畫目的:協助事業單位,獲得符合經營發展需求之人力,同時介接失業者再就業之管道,增加失業勞工就業機會,落實訓用合一。
二、 申請期間:即日起受理申請。(若經費用罄即不再受理)
三、 訓練對象:失業者(申請單位招募及培訓對象之條件,需配合工作性質訂定,並不得有不當限制。)
四、 訓練期間:申請單位所提報培訓計畫應於職訓中心核定同意辦理之次日起,始得辦理,並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結訓。(培訓計畫之實施以日間密集(每週三十小時以上)、能協助失業者儘速就業為原則。)
五、 申請單位資格:
●事業單位: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具用人需求之單位。
●訓練單位:掌握事業單位用人需求,接受事業單位委託辦理培訓,並依法設立登記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各行(職)業專業團體、研究機構、相關法人團體、職業訓練機構或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院校等單位。
●前項事業單位之用人需求人數或訓練單位掌握事業單位用人需求總人數應達五人以上。
六、 補助內容:
●事業單位:職訓中心補助總訓練費用50%。
●訓練單位:職訓中心補助總訓練費用65%。
●特定對象參訓學員訓練費用全額補助。 ●每一申請單位同一年度內接受本計畫補助額度上限為一百萬元整;前點特定對象參訓學員之訓練經費不列計於該額度上限範圍。
二、 申請期間:即日起受理申請。(若經費用罄即不再受理)
三、 訓練對象:失業者(申請單位招募及培訓對象之條件,需配合工作性質訂定,並不得有不當限制。)
四、 訓練期間:申請單位所提報培訓計畫應於職訓中心核定同意辦理之次日起,始得辦理,並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結訓。(培訓計畫之實施以日間密集(每週三十小時以上)、能協助失業者儘速就業為原則。)
五、 申請單位資格:
●事業單位: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具用人需求之單位。
●訓練單位:掌握事業單位用人需求,接受事業單位委託辦理培訓,並依法設立登記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各行(職)業專業團體、研究機構、相關法人團體、職業訓練機構或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院校等單位。
●前項事業單位之用人需求人數或訓練單位掌握事業單位用人需求總人數應達五人以上。
六、 補助內容:
●事業單位:職訓中心補助總訓練費用50%。
●訓練單位:職訓中心補助總訓練費用65%。
●特定對象參訓學員訓練費用全額補助。 ●每一申請單位同一年度內接受本計畫補助額度上限為一百萬元整;前點特定對象參訓學員之訓練經費不列計於該額度上限範圍。
※計畫詳情依據計畫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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