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本部為落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鼓勵優秀人才投入文化創意產業創業,特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2條第2項及相關子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計畫所稱之「文創產業」,係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所指定之文化創意產業。
二、甄選資格:
符合本計畫申請人資格之個人或團體,提出「文創產業創業計畫書」,其內容須具有創業
願景與可執行性,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創業計畫內容需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所指定之文化創意產業。
(二)需為未創業之文創產業創業企畫案。
(三)需為未創業之個人或團體;計畫書入選後,須依計畫書規劃之人力配置執行。
三、申請人資格:
年滿20歲有志投入文化創意產業,且尚未辦理公司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或2位以上國民共同
組成之團體(團體成員皆尚未辦理公司登記),皆撰寫「文創產業創業計畫書」提出申請
。
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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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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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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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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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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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視覺藝術
產業 |
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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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繪畫、雕塑、其他藝術品創作、藝術品拍賣零售、畫廊、藝術品展覽、藝術經紀代理、藝術品公證鑑價、藝術品修復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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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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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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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音樂、戲劇、舞蹈之創作、訓練、表演等相關業務、表演藝術軟硬體(舞台、燈光、音響、道具、服裝、造型等)設計服務、經紀、藝術節經營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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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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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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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文化資產利用、展演設施(如劇院、音樂廳、露天廣場、美術館、博物館、藝術館(村)、演藝廳等)經營管理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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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文化資產利用,限於該資產之場地或空間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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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藝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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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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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工藝創作、工藝設計、模具製作、材料製作、工藝品生產、工藝品展售流通、工藝品鑑定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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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電影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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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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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電影片製作、電影片發行、電影片映演,及提供器材、設施、技術以完成電影片製作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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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廣播電視
產業 |
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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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利用無線、有線、衛星或其他廣播電視平台,從事節目播送、製作、發行等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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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版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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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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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新聞、雜誌(期刊)、圖書等紙本或以數位方式創作、企劃編輯、發行流通等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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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數位創作係指將圖像、字元、影像、語音等內容,以數位處理或數位形式(含以電子化流通方式)公開傳輸或發行。
2、本產業內容包括數位出版產業價值鏈最前端數位出版內容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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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廣告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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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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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各種媒體宣傳物之設計、繪製、攝影、模型、製作及裝置、獨立經營分送廣告、招攬廣告、廣告設計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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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產品設計
產業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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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產品設計調查、設計企劃、外觀設計、機構設計、人機介面設計、原型與模型製作、包裝設計、設計諮詢顧問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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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視覺傳達
設計產業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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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企業識別系統設計(CIS)、品牌形象設計、平面視覺設計、網頁多媒體設計、商業包裝設計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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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視覺傳達設計產業包括「商業包裝設計」,但不包括「繪本設計」。
2、商業包裝設計包括食品、民生用品、伴手禮產品等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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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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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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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以設計師為品牌或由其協助成立品牌之設計、顧問、製造、流通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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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建築設計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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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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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建築物設計、室內裝修設計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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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數位內容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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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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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提供將圖像、文字、影像或語音等資料,運用資訊科技加以數位化,並整合運用之技術、產品或服務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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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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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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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以創意整合生活產業之核心知識,提供具有深度體驗及高質美感之行業,如飲食文化體驗、生活教育體驗、自然生態體驗、流行時尚體驗、特定文物體驗、工藝文化體驗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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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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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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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具有大眾普遍接受特色之音樂及文化之創作、出版、發行、展演、經紀及其周邊產製技術服務等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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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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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從事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指標指定之其他文化創意產業:
一、產業提供之產品或服務具表達性價值及功用性價值。
二、產業具成長潛力,如營業收入、就業人口數、出口值或
產值等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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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www.mo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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