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0月13日發訓字第1042500904號令發布
一、為協助小型企業強化健全人才培訓發展,透過輔導諮詢及訓練執行等措施,有效投資人力資本,促進就業穩定,本署依「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擬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二)本計畫受理申請之公告事宜。
(三)本計畫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四)辦理工作協調聯繫會議。
(五)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檢討事宜。
(六)經費預算管理及相關事項。
(七)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事項。
(八)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本計畫執行機關,其任務如下:
(一)受理申請相關事宜,審查及核定並通知企業。
(二)委託辦理本計畫所定相關執行事項之庶務工作,組成輔導訓練團隊,提供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規劃事宜。
(三)辦理訪視、申訴受理、資料彙整及執行管控等相關事宜。
(四)辦理計畫推動說明會、地區性之行銷推廣。
(五)辦理經費核撥、核銷事項。
(六)執行績效分析,並提供意見回饋或製作結案報告等相關事項。
(七)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四、本計畫執行機關服務轄區範圍如下:
(一)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
(二)桃竹苗分署: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
(三)中彰投分署: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四)雲嘉南分署: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市)。
(五)高屏澎東分署: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五、本計畫當年度受理企業申請及提供輔導服務與訓練課程辦理之期間,由本署公告。
經費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各分署得公告備取,並依資格審查通過時間為備取順序,通知備取資格。
六、分署為執行本計畫,得委託民間單位(以下簡稱彙管單位)協助推動辦理以下業務:
(一)依申請企業之組織營運策略、產業發展趨勢及人才發展等需求提供訓練課程辦理規劃之輔導服務。
(二)經分署同意後,依訓練課程辦理規劃執行課程及相關行政業務事項。
為因應企業之多元訓練需求,分署得要求彙管單位依其提供服務之屬性,結合轄區不同領域具辦訓能量及優良實績,且具本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以下簡稱TTQS)評核結果為通過以上資格之訓練單位,惟具地域特殊性、專業性之訓練單位資格可由分署另行彈性訂定;以提供課程、場地或師資等資源合作模式,並依每一訓練案之課程規劃方向及辦訓條件,擇選屬性相關之訓練單位,以共同或獨立執行方式執行訓練課程。
第一項委託彙管單位辦理之各項服務措施,相關費用由分署支應。
七、本計畫受理申請對象為國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營業(稅籍)登記,且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五十一人之民間投保單位 (以下簡稱企業)。
屬行政院生產力4.0發展方案相關,及分署區域運籌資源衡平性考量產業或地區之企業,得優先提供服務。
企業型態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者,應以總機構名義申請本計畫。
申請對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辦理訓練,並視需要另申請其他相關在職進修訓練計畫:
(一)具本署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於效期內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合格者。
(二)曾獲本署國家人力創新獎團體獎、國家訓練品質獎及國家人才發展獎之單位。
申請本計畫之企業,已具人資相關部門、設有人資相關職務、營業項目具辦理訓練、已有相關單位、顧問提供訓練服務或已具自行規劃辦理訓練之經驗,經分署認定者,不予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
八、本計畫提供服務期間,受僱於企業且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為訓練對象。
九、企業應於申請本計畫前,於本署所建置之資訊系統登錄申請資料,完成上傳程序,並於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且不得逾截止受理期限,檢具以下文件,向主要訓練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當年度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證明及明細表影本。以總機構名義申請者,需另檢附參與訓練之分支機構勞保明細資料。
近一期納稅證明,其銷項及進項金額不得皆為零。若無納稅證明,得以無欠稅證明代替。
企業申請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者,得通知限期補件,但其期限不得逾二週;逾期未補件者,或未依前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分署不予受理。
已接受兩年輔導及訓練課程服務之企業,其負責人或主責訓練業務主管應參加分署辦理之四小時訓練規劃相關研習活動,並為資格審查合格之必要項目之一。
企業申請本計畫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已接受本計畫所提供之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辦理者,當年度不得再申請本署及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企業之在職訓練計畫。
十、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規劃作業原則:
(一)彙管單位應依轄區特性,提供各產業輔導顧問資歷及名單,經分署核定後辦理。
(二)分署受理企業申請後,應於十日內將完成申請之案件轉由彙管單位安排輔導服務作業,以個別企業所屬產業別、區域別,指派適宜之輔導顧問,依據企業組織營運策略及產業發展趨勢需求,提供訓練需求規劃服務。輔導期間,應由企業主責訓練之員工與主管親自參與,不得由非企業之人員代為回應。持續申請且辦理訓練課程之企業,輔導方向應以課程進階概念提供需求規劃。
(三)為使企業於接受本計畫服務後提升自行規劃辦訓能力,已依規定參加分署辦理之訓練規劃相關研習活動之企業,輔導顧問應協助依參與研習所學,規劃設計當年度訓練課程。
(四)彙管單位應於輔導服務完成後十日內將相關資料登錄於本計畫資訊系統,並檢送輔導服務紀錄(如附表二)及訓練課程辦理規劃表(如附表三)送分署。分署收件後至遲應於十日內完成核定作業,以辦理該申請案之輔導服務結案,彙管單位並得依所核定之訓練課程辦理規劃表辦理訓練。
(五)彙管單位訓練課程規劃應考量訓練方式是否具經費運用效益、共通課程需求性及課程人數安排之經費支用合理性。
訓練課程規劃方式,以申請企業之訓練需求彈性安排,並依下列類型辦理,但每一企業至多規劃各一訓練案:
(一)個別企業訓練案:為個別企業提供訓練課程辦理,參訓者為該企業之員工。
(二)聯合企業訓練案:整合二家以上具相同課程需求之企業,併同提供訓練課程辦理。
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如連鎖加盟、產品經銷商、關係企業等型態者,同一縣市內以提供聯合訓練方式辦理為原則。
十一、 本計畫所提供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經營策略及領導統御管理。
(二)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行銷管理及顧客服務。
(四)人力資源及財務金融管理。
(五)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課程大綱及各課程授課時數如附錄一)。
訓練課程應納入前項第五款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比率應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課程總時數十分之一以上,已接受二年訓練課程服務之企業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署公告訊息104/11/26(詳細要點內容請參閱勞動署官網 or 0983029759免費諮詢)
資料來源:勞動署公告訊息104/11/26(詳細要點內容請參閱勞動署官網 or 0983029759免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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