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0日 星期三

105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中華民國1050120日發訓字第1042500978號令修正發布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結合產資源,提升事業單位僱用青年之意願,提供青年務實致用之職業訓練,以增加十五歲以上二十九歲以下青年之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署關於本計畫之任務如下:

(一)擬訂、修正、解釋等事宜。

(二)宣導計畫、協調及監督本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投分署、雲嘉南分署及高屏澎東分署(以下簡稱分署)之執行業務。

(三)資訊管理系統及網站之規劃、建置與維運等事項。

(四)整體執行管控、評核及成效檢討。

三、本署所屬分署之任務如下:

(一)轄區內本計畫招生、招商之宣導、執行計畫、審查及補助等事項。

(二)轄區內本計畫訓練品質之管控、查核、成效檢討及成果交流。

(三)轄區內本計畫申訴之處理。

(四)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相關作業系統之資料登錄及管理。

(五)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六)進行結訓後繼續就業情況追蹤。

四、本計畫訓練單位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民間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

(二)就業保險投保單位。

(三)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

前項各款訓練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且不得為接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單位委託之民間機構。

五、訓練單位自分署依本計畫核定後所僱用之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十五歲以上二十九歲以下青年,為本計畫訓練對象。但不含日間部在學學生。

本計畫訓練對象年齡之計算,依其參加訓練之開訓日為基準日。

符合第一項資格之青年應加入本計畫網站會員,並以網路報名參訓。

青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本計畫:

(一)  曾經參加本計畫且中途自行離訓達二次。

(二)  參訓前於同一訓練單位離職未滿一年。

(三)  同一時間已參加本署僱用獎助。

青年經同一訓練單位僱用參加本計畫以一次為限。

六、本計畫訓練類型為工作崗位訓練,指有用人需求之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見習訓練,應含共通核心職能如職場認知與協調溝通、問題反應與解決等課程時數至少四小時及工作實務訓練。

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之工作崗位訓練以內勤需求為原則。

七、工作崗位訓練期間,自實際開訓日起算,以三個月為限。但每月給付學員薪資達三萬元以上者,訓練期間得延長為六個月

前項薪資係指學員在正常工作時間內之所得報酬。

訓練單位辦理之訓練應於核定之開訓日後六十日(日曆天)內完成學員錄訓作業並於投保日起十五日內登錄計畫網站,逾期者,未登入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訓練單位因故無法於前項核定之期間完成錄訓作業,得向分署申請展延,期間最多不超過三十日(日曆天)。

訓練單位辦理期間學員離訓,應於退保日起十五日內登錄計畫網站。

訓練單位辦理開訓後,應於分署核定辦理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結訓。惟訓練期間經核定為六個月,不在此限。

八、訓練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課程人數不得逾其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所稱僱用員工人數之計算,依該工作崗位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投保月底生效人數計算;僱用員工人數四人(含)以下,以四人計。

九、訓練單位應於本署各年度公告受理訓練計畫申請之期間,向訓練單位主要辦訓所在地之分署提出各項訓練計畫之申請,核定後,依學員登錄之順序補助,當年度本畫補助經費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分署應於受理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相關申請文件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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