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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日 星期一
2016年1月20日 星期三
105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布中華民國105年01月20日發訓字第1042500978號令修正發布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結合產業資源,提升事業單位僱用青年之意願,提供青年務實致用之職業訓練,以增加十五歲以上二十九歲以下青年之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署關於本計畫之任務如下:
(一)擬訂、修正、解釋等事宜。
(二)宣導計畫、協調及監督本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投分署、雲嘉南分署及高屏澎東分署(以下簡稱分署)之執行業務。
(三)資訊管理系統及網站之規劃、建置與維運等事項。
(四)整體執行管控、評核及成效檢討。
三、本署所屬分署之任務如下:
(一)轄區內本計畫招生、招商之宣導、執行計畫、審查及補助等事項。
(二)轄區內本計畫訓練品質之管控、查核、成效檢討及成果交流。
(三)轄區內本計畫申訴之處理。
(四)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相關作業系統之資料登錄及管理。
(五)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六)進行結訓後繼續就業情況追蹤。
四、本計畫訓練單位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民間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
(二)就業保險投保單位。
(三)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
前項各款訓練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且不得為接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單位委託之民間機構。
五、訓練單位自分署依本計畫核定後所僱用之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十五歲以上二十九歲以下青年,為本計畫訓練對象。但不含日間部在學學生。
本計畫訓練對象年齡之計算,依其參加訓練之開訓日為基準日。
符合第一項資格之青年應加入本計畫網站會員,並以網路報名參訓。
青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本計畫:
(一)
曾經參加本計畫且中途自行離訓達二次。
(二)
參訓前於同一訓練單位離職未滿一年。
(三)
同一時間已參加本署僱用獎助。
青年經同一訓練單位僱用參加本計畫,以一次為限。
六、本計畫訓練類型為工作崗位訓練,指有用人需求之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見習訓練,應含共通核心職能如職場認知與協調溝通、問題反應與解決等課程時數至少四小時及工作實務訓練。
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之工作崗位訓練以內勤需求為原則。
七、工作崗位訓練期間,自實際開訓日起算,以三個月為限。但每月給付學員薪資達三萬元以上者,訓練期間得延長為六個月。
前項薪資係指學員在正常工作時間內之所得報酬。
訓練單位辦理之訓練應於核定之開訓日後六十日(日曆天)內完成學員錄訓作業並於投保日起十五日內登錄計畫網站,逾期者,未登入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訓練單位因故無法於前項核定之期間完成錄訓作業,得向分署申請展延,期間最多不超過三十日(日曆天)。
訓練單位辦理期間學員離訓,應於退保日起十五日內登錄計畫網站。
訓練單位辦理開訓後,應於分署核定辦理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結訓。惟訓練期間經核定為六個月,不在此限。
八、訓練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課程人數不得逾其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所稱僱用員工人數之計算,依該工作崗位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投保月底生效人數計算;僱用員工人數四人(含)以下,以四人計。
九、訓練單位應於本署各年度公告受理訓練計畫申請之期間,向訓練單位主要辦訓所在地之分署提出各項訓練計畫之申請,核定後,依學員登錄之順序補助,當年度本計畫補助經費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分署應於受理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相關申請文件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審查。
2016年1月16日 星期六
顏老師~企業客製化的培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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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服務專線0988-83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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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105年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教育訓練經費補助申請)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勞動發訓字第1040511058號令修正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事業單位辦理在職員工進修訓練,擴展訓練效益,持續提升人力素質,累積國家人力資本,提升競爭力,並落實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擬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二)本計畫受理事業單位申請之公告事宜。
(三)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檢討事宜。
(四)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之建立。
(五)辦理人才發展品質管理(以下簡稱TTQS)評核相關事宜。
(六)本計畫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事宜。
(七)經費預算管理等相關事項。
(八)執行績效之統計及分析事項。
(九)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受理申請及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會議相關事宜。
(二)依審查及會議決議結果,核定並通知事業單位。
(三)辦理不預告抽查、申訴受理、資料彙整及執行管控等相關事宜。
(四)辦理計畫推動說明會、地區性之行銷規劃、結案核銷說明會等。
(五)召開執行業務相關事項會議。
(六)辦理補助經費核撥或核銷事項。
(七)執行績效分析,並提供意見回饋或製作結案報告等相關事項。
(八)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四、本計畫執行機關服務轄區範圍如下:
(一)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
(二)桃竹苗分署: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
(三)中彰投分署: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四)雲嘉南分署: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市。
(五)高屏澎東分署: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五、事業單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但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不適用之:
(一)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在五十一人以上之民間投保單位。
(二)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五十一人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為合格者,且於申請書面資料交寄日仍有效。
2.曾獲得「國家人力創新獎」、「國家訓練品質獎」或「國家人才發展獎」。
3.申請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經分署認定已具有辦訓能力而不予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
4.接受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達三年,已不符申請該計畫。
六、本計畫受理事業單位申請之期間,由本署公告;本署並得依事業單位之產業類別,分別公告申請期間。
補助經費額度用罄時,各分署得公告備取且不再受理申請,並依申請順序核定備取序位。
七、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計畫,同一年度可依下列補助類型,擇一申請辦理: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由一家事業單位申請規劃辦理訓練課程。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由一家具備訓練規劃執行經驗之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聯合訓練,並結合一家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單位參加,由申請聯合訓練之事業單位主責相關行政連繫協調作業。
(三)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以經濟部「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遴選之「重點輔導企業」與「卓越中堅企業獎」獲獎單位及本部遴選之「國家人力創新獎」、「國家訓練品質獎」與「國家人才發展獎」獲獎單位為申請對象。
已申請本署依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提供之在職訓練之事業單位,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但得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
事業單位僅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者,得另再申請個別型訓練計畫。
八、
本計畫事業單位辦理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研發及創新能力。
(二)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
(四)經營管理、專業語文。
(五)企業內部講師訓練課程或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
(六)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課程大綱如附錄一)。
前項課程屬數位學習課程、學分班、事業單位依法規定應辦理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課程、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於中華民國以外地區辦理之課程,或經分署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作所需技能無涉者,不予補助。
申請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補助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訓練課程為優先。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訓練課程範圍,其課程內容屬行政院生產力4.0發展方案相關訓練課程者,得匡列訓練經費優先核定。
第一項第六款課程師資應由本署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之。
九、事業單位申請之訓練計畫應依據營運策略發展需求,規劃訓練課程、訓練時數、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每一訓練課程應依班次、梯次、場次方式規劃;每場次授課時數應至少二小時,且每日授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並應有適當之休息時間。
前項所稱梯次,指上課之內容、時數相同,而學員組成不同之訓練課程。
十、事業單位得依下列訓練方式規劃訓練課程,課程辦理期間自核定之 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一年度即核定者,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止:
(一)個別型及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
1.內部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或委外規劃訓練課程,包括協助安排課程講師、提供教材者。上課成員須為該單位之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五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2.外部訓練:選派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個別員工參加國內訓練單位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但相同訓練課程至多以補助八人為限。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聯合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並以事業單位自行規劃執行為主,委託規劃執行為輔,惟不得規劃外部訓練課程。上課成員需均為申請或參加該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資料來源:勞動署公告訊息104/11/26(詳細要點內容請參閱勞動署官網 or 0983029759免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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