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6日 星期二

科技業 作業標準化制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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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業 - 作業標準化制度建立ISO900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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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9日 星期二

文化部105年度「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計畫」

文化部105年度「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計畫」受理申請
一、受理申請期間:
即日起至105425日(星期一)止,提送105年度執行計畫。
二、申請對象:
(一)博物館法第五條規定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法人或公立學校設立之公立博物館。
(二)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提案時仍未完成設立登記者,應於結案時併附設立登記證書)。
(三)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
(四)從事博物館相關事業之教學、研究、教育推廣及經營管理之依法立案或登記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
三、補助項目:  
凡於國內辦理並符合下列之一者,得申請補助。提案計畫可針對下列單一補助類型之工作項目提案,或針對跨類型之工作項目整合提案。惟申請單位於各年度以提出一個計畫為原則。  
(一)第一類「博物館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
鼓勵博物館結合大學院校或社會資源,提供博物館從業人員進修、專業提升及產學合作管道,強化專業治理基礎,進而加強博物館營運之專業效能,並發展成為地方知識中心。
1、人才培育:針對博物館屬性及從業人員專業需求,開辦博物館專業人才培育課程或進行專業刊物之出版,包括博物館典藏研究、策展、經營管理、詮釋溝通、文創開發行銷、公共服務(含多元族群觀眾開發與需求照顧)等,以提升專業主導能力,擴大文化參與及近用,充實在地知識內涵。
2、產學合作:提供國內、外青年(二十至四十歲)博物館從業人員或博物館及其主題相關領域之學生駐館實習,透過產業合作連結提升專業知能,或以學校資源支援博物館增益其地方文史研究、整理及推廣能量。
(二)第二類「博物館國際(兩岸)合作與交流」。
            參與博物館之國際專業組織及會議、辦理博物館展會、巡迴展等;針對研究、典藏、展示、教育等博物館核心課題,藉由連結國際(兩岸)與臺灣博物館或專業社群組織,發揚臺灣文化內涵、特色或串聯臺灣與世界各國共通之文化議題,建立平等、互惠之合作與交流,提高我國博物館之國際知名度,並以博物館典藏策劃之國際巡迴展為優先,俾促進國際合作在地化及在地文化國際化的發展。   
四、補助金額:
每一年度執行計畫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但經評審小組決議具重要意義之提案,不在此限。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設立之公立博物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補助,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納入預算辦理。
(二)公法人或公立學校設立之公立博物館,及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從事博物館相關事業之教學、研究、教育推廣及經營管理之依法立案或登記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以部分補助為原則,補助比率最高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如經評審小組決議具重要意義之提案,不在此限。
五、申請方式:
請檢附填妥之申請文件1 15份及電子光碟資料1份,於105425日(星期一)止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至「文化部文化資源司博物館科」(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封面並請註明申請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逾時者恕不受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

2016年3月14日 星期一

2016企業客製化培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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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工協會累計達百家 行業類別如下:
【為維護客戶權益,恕不公開客戶名單】
電子零件業、資訊軟體業、機械業、機械加工業、金屬加工業、電機業、電器業、汽車租賃業、汽車零件業、服飾業、貿易業、批發業、零售業、建設業、不動產業、幼教業、出版業、飯店業、餐飲業、生物科技業、印刷業、水質量測業、衛浴廚具業、物業清潔管理業、物流運輸業、社團法人協會、工會....

2016年2月1日 星期一

105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


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
103年7月2日勞動福2字第1030135711號令發布
104年1月8日勞動福2字第1030136783號令修正
104年11月14日勞動福2字第1040136883號令修正發布
 
一、目的: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雇主推動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建立友善勞動環境,使勞工安心效率工作,提升企業生產力,達到勞資雙贏,特訂定「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本計畫補助之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三、受理申請期間:
每年度分三階段受理雇主申請,期間如下:
(一)第一階段:自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階段:當年度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
(三)第三階段:當年度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本計畫當年度補助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若第三階段結束後補助額度尚未用罄,得另行公告以專案受理申請。
 
四、補助項目:
(一)員工關懷與協助課程:
1.加強主管或同仁覺察員工需求及關懷技巧能力,提升主管或相關同仁之員工協助專業知能,課程規劃重點如附件一。
2.本項課程辦理時數不得低於十小時,每堂課參訓人數應達二十人;僱用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下者,每堂課參訓人數應達十人。
(二)員工紓壓課程:
1.紓解員工身心壓力,以協助員工工作調適,達到工作與生活平衡。
2.本項課程辦理時數不得低於十小時,每堂課參訓人數應達二十人;僱用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下者,每堂課參訓人數應達十人。
(三)友善家庭措施:規劃縮短工時、彈性工時、彈性工作安排、工作分享與優化給假等友善家庭之創意措施,或辦理具創意設計之家庭日、親子活動/講座、員工/眷屬支持團體,(如新手   父母、眷屬讀書會等,團體成員至少為十人),促進員工家庭關係,使員工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責任。
(四) 兒童或長者臨時照顧空間:支持員工家庭照顧,調整或改裝企業空間、添購相關器材,以規劃員工長者、子女臨時照顧環境或活動空間等。
(五)「工作生活平衡」資源手冊或宣導品:增進員工對「工作與生活平衡」概念認識,編製文宣品與推動手冊等,以加強員工對工作生活平衡措施之使用。
(六) 支持中高齡、身心障礙、遭受家庭暴力、工作適應困難或是妊娠員工之協助措施:協助中高齡、身心障礙、遭受暴力、工作適應困難或是妊娠員工適應職場,辦理課程、宣導講座、支持團體、服務或活動等友善制度,確保其身心健康與安全,穩定工作表現。
 
五、補助標準: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九十九人以下者,依申請補助項目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助九成,自籌款至少為一成,並以該項目最高補助額度為上限。
(二)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至二百五十人以下者,依申請補助項目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助八成,自籌款至少為二成,並以該項目最高補助額度為上限。
(三)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五十一人以上者,依申請補助項目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助七成,自籌款至少為三成,並以該項目最高補助額度為上限。
(四)接受本部當年度「工作生活平衡」或「員工協助方案」專家入場輔導者,核予補助經費時得增加一成補助款,並以申請補助項目之最高補助額度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 工作生活平衡補助計畫

2016年1月20日 星期三

105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中華民國1050120日發訓字第1042500978號令修正發布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結合產資源,提升事業單位僱用青年之意願,提供青年務實致用之職業訓練,以增加十五歲以上二十九歲以下青年之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署關於本計畫之任務如下:

(一)擬訂、修正、解釋等事宜。

(二)宣導計畫、協調及監督本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投分署、雲嘉南分署及高屏澎東分署(以下簡稱分署)之執行業務。

(三)資訊管理系統及網站之規劃、建置與維運等事項。

(四)整體執行管控、評核及成效檢討。

三、本署所屬分署之任務如下:

(一)轄區內本計畫招生、招商之宣導、執行計畫、審查及補助等事項。

(二)轄區內本計畫訓練品質之管控、查核、成效檢討及成果交流。

(三)轄區內本計畫申訴之處理。

(四)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相關作業系統之資料登錄及管理。

(五)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六)進行結訓後繼續就業情況追蹤。

四、本計畫訓練單位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民間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

(二)就業保險投保單位。

(三)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

前項各款訓練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且不得為接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單位委託之民間機構。

五、訓練單位自分署依本計畫核定後所僱用之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十五歲以上二十九歲以下青年,為本計畫訓練對象。但不含日間部在學學生。

本計畫訓練對象年齡之計算,依其參加訓練之開訓日為基準日。

符合第一項資格之青年應加入本計畫網站會員,並以網路報名參訓。

青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本計畫:

(一)  曾經參加本計畫且中途自行離訓達二次。

(二)  參訓前於同一訓練單位離職未滿一年。

(三)  同一時間已參加本署僱用獎助。

青年經同一訓練單位僱用參加本計畫以一次為限。

六、本計畫訓練類型為工作崗位訓練,指有用人需求之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見習訓練,應含共通核心職能如職場認知與協調溝通、問題反應與解決等課程時數至少四小時及工作實務訓練。

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之工作崗位訓練以內勤需求為原則。

七、工作崗位訓練期間,自實際開訓日起算,以三個月為限。但每月給付學員薪資達三萬元以上者,訓練期間得延長為六個月

前項薪資係指學員在正常工作時間內之所得報酬。

訓練單位辦理之訓練應於核定之開訓日後六十日(日曆天)內完成學員錄訓作業並於投保日起十五日內登錄計畫網站,逾期者,未登入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訓練單位因故無法於前項核定之期間完成錄訓作業,得向分署申請展延,期間最多不超過三十日(日曆天)。

訓練單位辦理期間學員離訓,應於退保日起十五日內登錄計畫網站。

訓練單位辦理開訓後,應於分署核定辦理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結訓。惟訓練期間經核定為六個月,不在此限。

八、訓練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課程人數不得逾其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所稱僱用員工人數之計算,依該工作崗位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投保月底生效人數計算;僱用員工人數四人(含)以下,以四人計。

九、訓練單位應於本署各年度公告受理訓練計畫申請之期間,向訓練單位主要辦訓所在地之分署提出各項訓練計畫之申請,核定後,依學員登錄之順序補助,當年度本畫補助經費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分署應於受理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相關申請文件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審查。

2016年1月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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