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TTQS,強化訓練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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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本」是最重要的生產力要素之一,所以人才培訓已經成為各產業升級發展的基礎工作,為提升台灣人力資本素質及訓練單位辦訓品質,本局正積極建立及推廣我國訓練品質保證系統,並謀求與國際訓練品質系統接軌,強化勞動生產力與國家競爭力。 近年來,本局為強化國人職場競爭力,致力於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推動各項職前與在職訓練。在職前訓練方面,每年辦理區域職業訓練供需調查,規劃辦理多元化就業導向訓練,提供未就業者及特定對象參加,並積極促進其就業,另並配合政府重點政策產業推動策略性產業人才培訓;在在職訓練方面,為協助企業提昇人力資源並激發在職人員自主學習,補助在職者進行實務訓練課程,持續的提升其職場工作職能。 然而,在結合民間資源發展培訓產業的同時,更應致力於確保訓練單位辦訓品質,強化事業機構及培訓單位的辦訓意願與能力,進而協助國人有效提升職場競爭力。因此,本局特別引進國際標準組織(ISO,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於西元1999年12月頒布之「ISO10015品質管理─訓練指南」(Quality management-Guidelines for training)及英國人力投資方案(Investors in People, IIP),參酌其內容就訓練有關之計畫(Plan)、設計(Design)、執行(Do)、查核(Review)、成果(Outcome)等五大構面,制定我國訓練品質評核系統(Taiwan TrainQuali System,簡稱為TTQS),以落實訓練流程之可靠性與正確性,透過此系統型塑投資人才的優質訓練環境。 TTQS訓練品質評核系統將於2012年更改評核指標,在本數位課程中,將一一讓大家認識與基本瞭解指標的差異,進行專業的訓練能力與辦訓品質的提升,進而提升單位人力素質。 |
101年TTQS新版指標說明-企業機構版 |
◎本課程特別邀請TTQS評核委員廖文志教授,教導101年TTQS新版指標,課程將說明改版原因、重點及各項新版指標內容,並輔以個案範例,以利於大家瞭解,讓您在聽完專家學者講解後,除了對TTQS擁有完整的概念外,並對於TTQS運用能夠充分了解。課後還有小試身手,讓您牛刀小試一下,看看您對TTQS了解多少。不要猶豫,想要完整的認識TTQS,就趕快移動您的滑鼠,進來看看吧。 |
101年TTQS新版指標說明-訓練機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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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整合 TTQS認證輔導 企業內部講師培訓/服務稽核專案執行 mail:yenhuichi@hotmail.com FB:顏惠琪 FB粉絲團:顏想思陸創意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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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2日 星期四
認識TTQS,強化訓練品質
2012年7月8日 星期日
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Assisting Enterprises to Upgrade Human Resource Plan | |||||||||||||||||||||
99年1月07日勞職訓字第0990510009令發布 | |||||||||||||||||||||
99年6月03日勞職訓字第0990505566號令修正發布 | |||||||||||||||||||||
99年12月28日勞職訓字第0990510208號令修正發布 | |||||||||||||||||||||
100年12月06日勞職訓字第1000508262號令修正發布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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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事業單位辦理在職員工進修訓練,擴展訓練效益,持續提升人力素質,累積國家人力資本,提升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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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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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其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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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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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其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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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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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執行機關服務轄區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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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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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之訓練對象為受僱於事業單位,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並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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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定事業單位,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間事業機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但有以下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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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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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當年度受理事業單位申請及訓練計畫補助辦理之期間,由本局另公告之;本局並得依事業單位產業類別,分別公告申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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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補助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並得依申請順序核定備取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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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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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計畫類型除第二項之適用條件外,同一年度可依下列類型,擇一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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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下者,參加本計畫應由職訓中心委託或自組之輔導訓練單位協助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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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職訓中心之輔導訓練單位將依個別事業單位營運所需或聯合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單位共同辦理,提供客製化訓練課程,事業單位無需支付費用,僅需派員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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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僅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得另再申請個別型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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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稱以上、以下者,俱連本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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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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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補助事業單位辦理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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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課程屬數位學習課程、學分班、事業單位依法規定應辦理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課程、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於中華民國以外地區辦理之課程,或經本局、職訓中心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作所需技能無涉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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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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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申請之訓練計畫應依據營運策略發展需求,規劃訓練課程、訓練時數、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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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訓練課程應依班次、梯次、場次方式規劃,每梯次指上課之內容、時數相同,而學員組成不同;每場次授課時數應於二小時至五小時內規劃,且每日授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並應有適當之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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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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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得依下列訓練方式規劃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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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或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指派所屬員工參訓,參訓場次應達訓練計畫總場次百分之八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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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訓練課程總場次之計算,有同一班次且分梯次之訓練課程者,該班次之場次以單一梯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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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之訓練專業團體,指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之各行(職)業團體、研究機構、相關法人團體、職業訓練機構或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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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規劃訓練課程,總班數逾二十五班以上者,外部訓練課程總班數,不得逾該計畫訓練課程總班數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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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辦理第八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應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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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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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方式及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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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提訓練計畫之訓練總經費編列,應以申請時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繳款單明細表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核計訓練經費,每一員工不得逾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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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人數包括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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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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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應於申請本計畫前,於本局所建置之本計畫資訊系統登錄,一次提出年度訓練計畫,並完成上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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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後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以下文件,向訓練班次主要辦理地點所在地之職訓中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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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除檢附前項文件外,應另加附所結合之事業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附表一之一),以及相關辦訓經驗之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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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委託訓練專業團體規劃辦理者,應另加附訓練專業團體之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訓相關項目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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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本會最近一屆友善職場認證之優良事業單位或國家人力創新獎獲得團體獎之單位,應檢送經認證或獲獎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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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未依第二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職訓中心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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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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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中心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並應於受理事業單位依前點所提訓練計畫相關申請文件後之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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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中心應依事業單位所送訓練計畫,補助其辦理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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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費用補助期間,自事業單位訓練計畫初審會議決議通過之次日起至其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當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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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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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中心審查事業單位所提訓練計畫之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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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未通過者,職訓中心應予退件。事業單位得於退件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職訓中心重行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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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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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中心核定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補助其訓練費用之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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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所稱中小型事業單位,依經濟部所定中小型企業認定標準之實收資本額或經常僱用員工人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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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當年度辦理職訓中心所核定訓練計畫,其核銷訓練時數未達核定總時數之百分之六十,次年度再申請本計畫經初審通過者,其初審核定之補助比率,調降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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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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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應依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各課程之訓練日期、時段、地點、人數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至遲應於預定施訓日起三個日曆天前,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並應於施訓日次月十日前完成訓練課程執行結果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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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不得申請變更經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但申請變更之項目為同一類別之課程名稱、訓練日期、訓練地點、訓練人數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並於訓練計畫原定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二個日曆天前,已將變更之內容於本計畫資訊系統進行登錄,且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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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應妥善建立辦理訓練之相關資料,並充分掌握學員參訓情形。學員參訓時應親自出席簽到,因故無法參訓應事先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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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點規定之訓練專業團體有變更或新增者,應函報職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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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四項執行訓練課程應辦事項,由職訓中心提供訓練資源協助辦訓者一併適用,並由職訓中心委託或自組之輔導訓練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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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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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於事業單位辦訓期間或訓後辦理訓練品質評核作業,就評核結果及訓練績效,依預算額度核定補助比率,以為提高本計畫補助比率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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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訓練計畫之當年度及前二年度未曾接受本會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或評核結果效期已屆滿,或其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等級為未達門檻之事業單位,應於辦理訓練計畫之當年度依其整體訓練體制之完整性,接受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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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需配合本會辦理訓練品質評核事宜之事業單位,其申請時之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繳款單及明細表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在十人以下,且初審核定之訓練計畫總經費在七萬元以下,或由職訓中心提供訓練資源協助辦訓者,均得免接受TTQS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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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接受TTQS評核時,應由事業單位負責人或主管人員說明,不得由非事業單位之人員代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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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欲提高補助比例者,當年度亦可另申請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函送評核結果至職訓中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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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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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職訓中心得再分別提高補助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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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同時符合前項各款規定情形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七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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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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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事業單位連續獲本計畫補助達三年以上者,自次年度起,其總補助比率依第十五點規定辦理,並以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四十為限,不適用前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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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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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應於訓練計畫辦理完畢,並獲職訓中心通知核定補助比率後之次日起十四個日曆天內,且至遲於該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檢附下列核定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之結訓資料,送職訓中心覈實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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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紀錄表,應依每場次課程分別填寫,內部訓練及聯合訓練每場次課程應留存至少三張照片,且能清楚呈現參訓人數、人員及授課內容,以備事後查核。辦理核銷作業時應檢附訓練計畫開課狀況之照片至少三張以供審核;屬外部訓練課程,應另檢附簽到簿、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或受訓學員結訓證書影本等上課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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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班次申領之訓練費用計算至十位數,個位數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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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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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申領本計畫訓練補助費用,採訓後一次請領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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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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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申請行政管理費之原始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審計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開立日期應自初審會議決議通過之次日起,最遲不得逾訓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一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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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憑證影本應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九,並需加蓋經手人正本章及與正本無誤章。同一原始支出憑證用於不同班次,應填寫支出分攤表,如附表十,併同結訓資料送職訓中心辦理核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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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應妥善保留存放於事業單位至少十年,以備審計機關、本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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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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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於辦理訓練期間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補助其訓練費用,並需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不預告訪視或電話訪查。本局或職訓中心訪視時認有必要,參訓人員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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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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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得依原核定補助額度減少百分之二十,同年度每一事業單位最多減少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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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補助額度,以事業單位獲職訓中心核定,並得實際核銷之金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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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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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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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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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就當年度該訓練計畫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因所涉情事程度追繳已撥付之部分或全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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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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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有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訪查或評估訓練績效之情形,經本局或職訓中心以書面限期配合,屆期未配合者,職訓中心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且自處分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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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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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有下列情事之ㄧ,職訓中心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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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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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就業保險基金等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補助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得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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