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8日 星期六

勞動署TTQS專家文選-結構化在職訓練淺談 TTQS輔導顧問 顏惠琪



結構化在職訓練淺談
 

TTQS北區輔導顧問 顏惠琪


企業對於在職訓練所花費的人力、物力、金錢與時間是其它訓練所難以比擬的。絕大多數的員工能力養成來自在職訓練,也就是「做中學 (learning by doing)」,因此,企業若能有效的執行員工的在職訓練,除了可確保 員工工作所需的知識、態度和能力,更可促使企業投入於在職訓練的成本與資源, 能有效的發揮其作用,以進一步達到應有的效益。


隨著時空的改變,科技與技術的日新月異,企業體認人力資本對組織的重要性,期望透過適切的方式來執行組織的在職訓練,利用有計劃性的步驟,有效的執行企業的在職訓練。根據 Jacobs2003)對SOJT 之定義為:資深員工為新手在工作現場或與工作現場環境相近的地點,透過一套有計劃的程序,以提升其在工作單元(unit of work)上能力的訓練計畫。在定義中清楚指出:SOJT能更可靠的達成預期的訓練目標、訓練的發起目的明確、SOJT強調一對一的練習方式進行、訓練場地應是實際工作的現場,或是在與工作現場環境相近的地點進行。依勞動署ICAP職能基準職能級別能力內涵,為完成特定職業或職類工作任務,所應具備之能力組合裡,包括了該特定職業或職類之各主要工作任務、對應行為指標、工作產出、知識、技能、態度等職能內涵說明。因此,若藉以職能基準表之內涵進行發展、職能基準級別訂定、並透過級別標示、區分能力層次等,以做為企業在職訓練有效的執行培訓規劃的標準。


然而,至今組織中大部分的在職訓練仍缺乏規劃,沒考慮到訓練工作的適切性,對組織或個人造成傷害而不自知,推究其主因在於:a.訓練預期的目標極少能夠達成,即使達到訓練目標,也很少讓所有接受訓練的學員達成一致的訓練成果;b.訓練內容常摻雜了以往的陳規陋習、錯誤資訊、以及過去員工長久以來的取巧途徑,而導致不精確或不完整;c.有經驗的員工絕少具備能以他人能夠了解的方式,而有效的將其知識技能的傳授出去;d有經驗的員工每次執行訓練的方法有所不同,但並非所有的方法都真正發揮效用;e.資深員工自己常不確定是否應該去訓練別人,他們可能認為那不關他的事;f.很多員工害怕將自己的知識經驗與技巧傳授給他人後,可能威脅到自己的職位,亦有可能貶低自己專家的地位等。因此,職場外訓練常常與實際工作有所脫節,而傳統的非結構化在職訓練的付出常常過於驚人,在這樣脈絡之下,大家對於有系統、計劃性的在職訓練方法愈趨重視,因此,結構化在職訓練(structured on-the-job training, SOJT)在此一訓練需求及環境的重視中油然而生。

 
因應時代挑戰與變化,相較於傳統的在職訓練方式,為有效的執行企業的在職訓練,以透過結構化在職訓練(S-OJT)有計劃的系統程序,事前的需求分析、工作分析、培育訓練人員、 發展訓練模組、評鑑等,藉由此標準化的程序,有效的提升訓練品質,讓企業的專業技術快速傳承與發展,縮短訓練與執行績效之間的鴻溝,更可將企業關鍵作業流程的隱性知識有效地留存及傳承。企業實施SOJT之建議如下:

a.企業在執行某種訓練之前,應審慎評估其適切性,只有在分析後,確

  認員工的表現未達理想之原因在於缺乏所需的專業職能,並確知此一

  專業可適用於SOJT後,方可使用。

b.尋求組織高層的支持,並認可此訓練,唯有高階主管的全力配合與支

  持,才能促使SOJT的推展順利進行。

c.結合全體員工的向心力與主管的支持,並讓員工體認SOJT將帶給他們

  工作的改善與技能的提升,則有助於SOJT的執行。

d.企業可實際設計一結構化在職訓練運作模式,選取特定單位為前導示

  範,小規模的進行企業個案實務模擬,一方面可節省人員的投入,另

  一方面失敗率與挫折也會降低。

e.因應企業的不同的背景,在實施上應做適當的調整。
 

2015年11月20日 星期五

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申請

(104年)公告105至106年度

「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申請須知」


發佈日期:2015/11/20
相關網址:http://grants.moc.gov.tw/Web/

主旨:公告105106年度「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申請須知」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41120日生效。
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2條第1項第14款及第25條及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第3條第4款規定辦理。

2015年11月1日 星期日

(104年)公告本部105年「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含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市場拓展、一源多用、跨界創新等4組)

文化部公告
    旨:公告本部105年「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含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市場拓展、一源多用、跨界創新等4)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
依  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12條及「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補助需求及重點:(請評估自身發展狀況及計畫主要執行內涵,就下列各組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申請類別
補助重點
研發生產與
品牌行銷組
一、具備文化創意核心價值之創新商品與創新技術之研發,並具有商品量化產出與產值效益之研發生產計畫,同時能提出打造臺灣自有文創品牌具前瞻願景並切實可行之品牌行銷計畫。
二、本年度優先補助之產業別及補助計畫如下:
()出版產業:開發具創新性之數位出版品,並能提出品牌行銷計畫。如:開發具多媒體互動功能或結合社群互動功能之數位出版品,打造具獨特性之品牌。
()工藝產業:形塑並強化工藝品牌之經營輔導與行銷通路計畫,並以品牌化經營或品牌聯合行銷之計畫為優先考量。
()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針對演出前、後臺相關軟體、硬體提出創新技術研發之計畫。
市場拓展組
一、具備一定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的實績或潛力,對拓展國內外文創市場具有前瞻願景並切實可行之市場拓展計畫。
二、本年度優先補助之產業別及補助計畫如下:
()出版產業:促進臺灣書店在海外設行銷通路,並提出行銷臺灣原創出版品或文創商品,能建立臺灣人文品牌之計畫。
()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以科技或其他方式拓展節目票源之計畫。
一源多用
一、鼓勵單一素材創作多重應用,將一個文創題材發揮至極大化作用,衍生多樣化創意加值商品或多樣創新服務與整合模式等(例如:將腳本故事加值應用於漫畫、動畫、遊戲、繪本等),促成多元跨產業加值應用(至少二種以上),產出高附加價值之商品或服務,建立一源多用之產品合作模式,並提出具體可行之亮點計畫。
二、本年度優先補助之產業別及補助計畫如下:
()出版產業:以臺灣漫畫、文學及原生電子書為主軸所推出之多元應用計畫(例如:以臺灣漫畫、文學及原生電子書內容素材改編為電視劇、電影或動畫、製作公仔、紀念品等周邊商品、搭配旅遊景點裝置藝術等)。
()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以演出作品為主軸開拓周邊商品或服務之計畫(例如:將演出作品發行影音光碟、書籍、開發文創商品等相關周邊商品,或將作品改編為電影或電視劇等)。
跨界創新
一、聯合2種以上不同業別(例如科技及文創)跨界合作,以「跨界」為發展方向強化文創產業創新商業機制:如高科技產業與文創元素結合、影視產業媒合傳統工藝/文學/視覺與表演藝術進行跨界合作,匯集雙方核心能力以提出創新技藝或創新商業服務,並建立跨界創新營運模式,其中,創新營運模式應包含不同業別之跨界合作模式、分工方式等,並需提出新創商品、技術及服務的市場商機分析、具體說明帶動雙方產業效益,加強產業鏈串聯與整合,發揮加乘效益,擴大文創產業能量,提昇經濟產值之亮點計畫。
二、本年度優先補助之產業別及補助計畫如下:
()出版產業:創新數位出版營運模式或數位閱讀推廣模式計畫(如:由出版業及資訊業者合作,打造創新數位出版營運模式或建立創新數位閱讀推廣平臺)。
()工藝產業:以工藝結合科技、在地文化或其他產業為主軸,提出創新技藝或創新商業服務,並建立跨界創新營運模式之計畫(例如:工藝與科技跨界合作方面,舉凡3D列印、3D創作、科技加值、引入新科技機工等,能協助工藝創作者創作、生產與加值等計畫;或提出同時能帶動在地文化、工藝、美術發展等計畫)。
()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以社區文史、傳統產業或博物館文物、公有素材為基礎,透過新技術與創意發想,能提出重新詮釋或再生產之計畫。
()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與科技或其他產業領域合作,創新演出內容、演出方式甚或行銷方式。

二、申請人資格:從事文化創意發展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及第15款之文化創意產業(即指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文化創意事業。

申請類別
申請資格
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組
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2.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3.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
4.1,2款之申請人,應提供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經政府機關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5.申請人為個人者,應提供相關作品、得獎證明等證明文件影本。
市場拓展組
申請資格同上
一源多用
1.申請資格同上。
2.可自行搭配其他業者合作。
跨界創新
1.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或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2.公司或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5百萬元以上,或最近年度營業額超過1千萬以上者,並提供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登記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3.不受限為文化創意產業,具跨界整合與行銷能力:需提出具體事證,以證明具有整合文創產業鏈或跨業結合能力者。
4.須搭配文化部主管之文化創意產業合作。

三、申請途徑:符合前點資格者,得向本部提出申請。
四、申請方式及日期:
(一)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以下同)1041228日止徵件,並擇期進行審查,本年計畫執行期間本部核定日起至1051130日止。
(二)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計畫書(含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裝訂成冊10份及電子檔光碟2片,採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截止日為限)或專人送達方式(本部收文單位於截止日下午5:30前收到)。寄送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 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5/文化部 文創發展司 產業應用科(105年度「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
(三)本部受理申請案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同意補助,均不予退件。
五、審查規則:本案評審依序為「初審」、「複審」及「決審」。
(一)初審:本部依據規定之申請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等要項進行審查
(二)複審:本部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由審查委員就所送計畫書內容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辦理審查委員諮詢、共識會議並推薦該案是否進入決審。
(三)決審:由本部邀集本案審查委員辦理決審事宜,並得視需要邀請進入決審單位至本部進行簡報,以衡量整體計畫之文化創意內涵、發展潛力及可行性,就決審結果進行討論,並提出建議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
(四)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各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五)審查基準
1.      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組

項次
審查重點
說明
配分
研發生產
文創商品之原創性、生活價值、文化內涵、創意豐富度、可量產程度等。 
25%
品牌行銷
品牌知名度、品牌效益、品牌化之故事性、特色、定位與品牌推廣行銷策略等。
25%
效益及成果
預期量化產出與產值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
20%
計畫合理性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15%
經營管理實績
資本額(請自行列出公司資本額供審查參考但不列入評分)、得獎紀錄、營業額、團隊完整性、創新能力、經營績效等。
15%

 
2.      市場拓展組

項次
審查重點
說明
配分
原創與品牌
產品之原創性、附加價值、商品化程度與品牌知名度。
10%
市場拓展
文創商品之市場調查、國內外通路與銷售實績或潛力、內外銷市場拓展策略(:國內外參展、進軍國際市場通路等)
40%
效益及成果
預期量化產出與產值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
20%
計畫合理性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15%
經營管理實績
資本額(請自行列出公司資本額供審查參考但不列入評分)、得獎紀錄、營業額、團隊完整性、創新能力、經營績效等。
15%

 
3.  一源多用組

項次
審查重點
說明
配分
一源多用
原創產品之特色與多元應用之加值。
35%
市場加值行銷
行銷規劃、品牌價值、通路與市場拓展策略(:國內外參展、進軍國際市場規劃等)
15%
效益及成果
預期量化產出、產值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
20%
計畫合理性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15%
執行管理實績
資本額(請自行列出公司資本額供審查參考但不列入評分)、得獎紀錄、營業額、團隊完整性、創新能力、經營績效等。
15%

 
4.      跨界創新組

項次
審查重點
說明
配分
創新商業模式
創新的優勢、創新的商業價值、創新的獲利模式
30%
跨界程度發展
跨界合作模式、以文化內涵產出高附加價值及差異化之商品(例如:文化與科技或傳統產業跨界結合之程度等)
20%
效益及成果
具體量化產出、產值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
20%
計畫合理性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15%
跨界合作實績
跨界合作之相關經驗實績等
15%

六、獎勵補助內容:
(一)申請案經決審通過者,申請人應依本部決審會議之審查委員意見,調整修改申請案計畫書之重要查核點、補助金額與項目,並與本部簽訂契約。補助名額依每年預算及實際申請案件之審查情形而定。
(二)各申請類別之計畫執行時程與補助金額上限如下表,計畫總經費之自籌款金額分配比例不得低於50%

計畫類別
計畫執行時程
補助上限
研發生產
品牌行銷
自核定日起
1051130日止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300萬元。
市場拓展組
自核定日起
1051130日止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500萬元。
一源多用
自核定日起
1051130日止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300萬元。
跨界創新組
自核定日起
1051130日止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500萬元。

 
(三)本案不補助屬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行政管理費、人事費等屬產業基本營運之經費。
(四)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人,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五)受理審查之計畫,若當年度預算用畢,得由申請人撤件或於審查通過後,延至次年度簽約執行。
七、同一申請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通知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八、計畫核定補助之各計畫須於執行期間內完成,因特殊因素無法如期執行完畢,至遲應於原定結案日前1個月向本部申請展延及經費保留,經本部同意後始能賡續辦理。
九、撥款及核銷
(一)獲核定補助之計畫將於契約中由本部依計畫期程,明訂期數分配、撥款比率、工作報告繳交及經費核撥等規範。
(二)依第八點申請計畫展延並獲本部同意之受補助者,應依展延期程另與本部訂立協議書,並重行研定剩餘補助款之撥付期程。
(三)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國庫。
(四)若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本部得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行政措施或處置,受補助者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受補助者如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經本部同意後得終止契約自籌款應依核定之計畫書及契約之約定運用。
(五)受補助者運用補助款時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核定之計畫執行期間相符。
(六)受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諮詢輔導:(1)本計畫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前,提供相關計畫書撰寫或其他輔導諮詢服務(電話:02-7737-806802-8512-6574;電郵:joy_hsu@nasme.org.tw)(2)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於各補助計畫執行期間,於預先通知後辦理訪視或輔導,並提供相關諮詢輔導服務。
十一、     本計畫之受補助者應配合輔導機制,至少出席1場次相關會議或成果交流等相關活動,提供計畫成果分享或自行規劃回饋機制
十二、     考評:
(一)受補助者可研提3年以內之計畫,若獲本部審核通過,於年度結束前由本部評核其執行成效,作為核定下一年度補助額度或停止經費補助之依據。
(二)本計畫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申請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件如有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情事之一者,本部將列為未來受理其補助申請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2週前通知本部。辦理宣傳推廣活動著有成效者,本部將列為未來受理其補助申請審核之參考。
十三、     本補助計畫之各項記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受補助者應無償授權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不限時間、地域內容及方式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
十四、     申請人及受補助者應承諾對所提送之申請案自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十五、     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文創價值及時效性之政策,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十六、     受補助者如有違反文創法及其相關子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2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