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

103年政府教育訓練經費補助最新訊息參閱

事業單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但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不適用之

(一) 為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滿五十一人以上之民間投保單位

(二) 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五十一人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本局訓練品質系統(以下簡稱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於效期內為通過門檻級以上。
2.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結果合格者。
3.曾獲得國家人力創新獎、國家訓練品質獎者或TTQS評核結果為銅牌以上。

(一)個別型及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

1.   內部訓練:上課成員須為該單位之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五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2.   外部訓練:選派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個別員工參加國內訓練單位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但每一課程以補助八人為限。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上課成員需均為申請或參加該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事業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方式及補助標準:

1.講師鐘點費
       2.外聘講師之國內(限臺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交通費。
       3.非自有場地之場地費

核定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補助其訓練費用之經費標準如下:

(一)    個別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九十五萬元為上限。

(二)    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一百九十萬元為上限。

(三)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二百萬元為上限。

資料參考來源:職訓局勞委會

2013年12月10日 星期二

產投補助要點

產投補助要點
101年9月10日職訓字第1010110729號令修正發布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發在職勞工自主學習,鼓勵其參加在職訓練,以提升知識、技能及態度,累進個人人力資本,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三、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本要點之補助。但於參加本要點相關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
       

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在職勞工參加訓練,三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七萬元,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中低收入戶、六十五歲以上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五、訓練單位依本要點辦理在職勞工訓練課程之資格如下:
(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依法設立並經許可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等相關團體。
(二)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應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項目,並經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核定公告後,始得辦理本方案訓練課程。
(三)其他資格條件依本局各計畫規定辦理。
       

六、依本要點補助在職勞工參加之訓練課程分為下列二類:
(一)由大專校院辦理之學分班課程。
(二)由大專校院、職業訓練機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等相關團體辦理之非學分班課程。
       

七、訓練單位為在職勞工辦理訓練課程之產業別,以政府推動之重點產業為優先,本局研訂之策略性產業及其他產業為輔。其課程內容包括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研發創新能力課程、專業技術課程、管理課程。
       

八、在職勞工參加本要點訓練課程,應以職訓中心核定訓練單位之開訓及結訓期間為準。
       

九、訓練單位申請辦理在職勞工訓練,應檢附以下文件:
(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二)訓練班別計畫表。
(三)訓練計畫總表(含經費明細表) 。
(四)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
(五)訓練計畫師資名冊。
(六)其他經本局規定之文件。
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及作業手冊規定辦理訓練。
       

十、職訓中心受理訓練單位所送之計畫後,應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於核定後公告,供在職勞工報名參訓。
訓練單位依核定之訓練課程,向報名之在職勞工收取訓練費用後,因故未開班者,應將已收取之費用退還報名者。
       

十一、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訓練課程確實執行,其涉及學分班課程部分應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職訓中心得派員實地訪查訓練執行情形。
       

十三、訓練單位應於訓練完成後,檢具學員名冊(除基本資料外,應含學員個人銀行帳戶)、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送職訓中心審核後,憑以撥付補助款項至參訓學員個人帳戶,或由訓練單位代轉發參訓學員補助款項。
訓練單位未依前項規定代轉發參訓學員補助款項,經查屬實者,應繳回補助款項。
       

十四、參訓學員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席時數未超過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方得申請訓練補助費。
       

十五、參訓學員有不實申領者,職訓中心得依各計畫規定,並視其情節,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至二年內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參訓學員有前項情形,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補助費用,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六、訓練單位有辦理訓練不善、虛偽不實等情事者,職訓中心得依各計畫規定,並視其情節,予以處分。
       

十七、訓練單位不得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職訓中心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涉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職訓中心應撤銷該訓練計畫。
訓練單位留存訓練課程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遇有提前銷毀或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職訓中心同意。
職訓中心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十八、本要點補助經費由公務預算、就業保險基金或就業安定基金等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參考來源:http://www.derjian-talent.com.tw/


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參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Enhancing Labor’s Self-learning Plan

101910日職訓字第1010110737號令修正發布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為提升在職勞工知識、技能及態度,爰結合勞工團體提供實務導向訓練課程,並補助其訓練費用,以激發在職勞工自主學習,累積個人人力資本,提升國家整體人力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預期目標為結合優質訓練單位,提供多元化訓練課程,保障勞工參訓品質;提供在職勞工補助經費,以誘發其自主學習意願,並透過職訓中心之區域性操作,深入結合區域訓練機構特色與區域產業需求,提升本計畫效益。

三、本計畫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依工會法設立一年以上且無積欠勞保費用之各級工會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

(二)辦理訓練計畫三年內(含當年度)曾接受本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TTQS)訓練機構版或外訓版評核,且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等級為通過門檻()或合格以上。

前一年度經審查計分表核列辦訓等級為D級者,不得申請。

四、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五、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本計畫之補助。但於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

六、本計畫補助每位參加訓練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七萬元,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中低收入戶、六十五歲以上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前項所指三年之計算方式,自該學員參與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所定計畫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三年,期滿後重新起算。

七、參訓學員須取得結訓證書,且缺席時數未超過訓練總時數四分之ㄧ,並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方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八、本計畫訓練產業別以行政院推動六大新興產業、十大重點服務業、四大智慧型產業或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或符合訓練單位專業屬性之課程為優先,其他產業為輔。

本計畫不受理保母訓練課程及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之申請。

九、本計畫訓練課程內容包括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研發創新能力課程、專業技術課程、管理課程等。

十、基層工會團體研提之訓練計畫,以所屬上級工會團體代為轉送職訓中心申請為原則,且每一基層工會僅得委託一家上級工會代轉其訓練計畫。


縣市級以上總工會代轉基層工會之訓練計畫時,以基層工會通過訓練品質評核為依據。

十一、訓練單位應就其訓練特色、訓練容量及相關領域勞工訓練需求規劃訓練班次,且不得僅限會員參訓。

訓練單位所規劃訓練班次,應與其專業及設立目的相關,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定有訓練課程、時數、參訓人員資格認定及程序等相關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訓練班次涉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之訓練,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縣市級以上總工會以辦理共通核心職能及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為優先,基層工會以辦理與會員職業能力直接相關領域專業課程為優先。

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課程未符合前四項規定者,職訓中心得不予核定。

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班次經核定後,應自行辦理,不得將部分或全部轉由其他單位辦理。

十二、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編列訓練班次經費。

前項訓練班次經費之編列,經職訓中心認有未盡合宜或超過作業手冊所定人時成本者,得請訓練單位調整。

十三、每班次核定補助人數上限為四十人,各班次實際總上課人數至多不得超過原核定班次人數百分之二十,每班次補助人數依本計畫核定補助人數為限。但配合本局重要職業訓練政策並經職訓中心認定者,不在此限。

十四、每班次訓練時數應達十六小時以上,最高以不超過一百四十四小時為原則,且開課期間不得超過四個月。

十五、訓練師資分為下列二類:

(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須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

(二)專業技術課程之師資應由訓練單位自訂講師甄選遴聘辦法,並須於申請訓練計畫時敘明(可參考「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之相關資格規定)。

十六、訓練課程辦理期間分為上、下半年度,上半年度之開訓日期自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下半年度自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配合本局重要職業訓練政策開辦之訓練課程,不在此限。

十七、訓練班次地點不得跨越訓練單位立案服務區域之職訓中心服務轄區。

十八、訓練課程內容如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者,應由訓練單位自行負責。

十九、訓練單位申請年度訓練計畫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二)訓練班別計畫表。

(三)訓練計畫總表及經費明細表。

(四)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及教學環境資料表。

(五)訓練計畫師資名冊及師資基本資料表。

(六)設立登記影本。

(七)組織章程影本(須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目的或執行任務)。

(八)執行本計畫之工作人員名冊。

(九)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影本。

(十)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十一)一年內經主管機關核備召開理監事或會員代表大會等相關會議紀錄證明文件。

(十二)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第九款訓練場地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包括由地方政府消防單位所核發、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設備師或設備士簽發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及簽署之設備師或設備士有效之執業證書。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在訓練期間內過期者,應即申報更換。

利用學校本部、分校或政府機關(構)場地辦理之訓練班次得免附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規定之證明文件。但屬租借他校本部及分校場地或政府機關(構)場地者,須檢附校方或機關(構)同意租借證明文件。

二十、本計畫分上、下半年度受理訓練單位申辦訓練課程,受理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備函向辦理訓練班次地點之職訓中心遞件申請。
資料參考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