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9日 星期一

何謂世界遺產公約?

為了保護及保存世界珍貴自然遺產、文化遺產以傳承給下一個世代,1972年聯合國世界教科文組織在大會中決議通過世界遺產公約〈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世界遺產公約的正式名稱為世界文化遺產暨自然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於1972年11月16日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本部巴黎召開的第十七次大會中獲得在場國家一致決議通過,並於1975年12月17日正式生效。

世界遺產公約是基於保護並保存自然遺產、文化遺產等全人類世界遺產,使其免於遭受損傷破壞之立場,以建立國際合作及協助確立體制為目的,由許多國家所共同簽訂的國際條約,迄2001年8月1日,計有中國、印度、伊朗、澳大利亞、希臘、西班牙、葡萄牙、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俄羅斯、埃及、南非、加拿大、美國、墨西哥、秘魯、巴西、日本等164個締約國家。

日本於1992年6月19日於國會通過同意簽署世界遺產合約,6月26日內閣決意提出申請,6月30日提出申請書,9月30日正式生效,成為新的締約加盟國。

世界遺產公約內容由前言及〈1〉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之定義〈2〉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之國內與保護〈3〉保護世界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之國際委員會〈4〉保護世界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之基金〈5〉國際協助之條件與形態〈6〉教育活動計畫〈7〉報告〈8〉最後條款等8章所構成。

世界遺產之締約國〈State Parties〉,應了解其保護並保存該國境內世界遺產之義務,並盡最大努力為之〈世界遺產公約第4條〉。此外,也應了解協助保護其他國家境內世界遺產為全體國際社會之義務〈世界遺產公約第6條〉。同時也有責於從事教育、宣傳活動等以加強該國國民對世界遺產的評價與尊重〈同條約第27條〉。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世界遺產之基本理念均完全反映於世界遺產公約上,而世界遺產委員會等為保護世界的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之國際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的相關運作則另外依「世界遺產公約實施作業準則〈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進行。

此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內部於文化部門設立文化遺產部門〈Cultural Heritage Division〉、於科學部門〈Science Sector〉設立生態科學部門;而在組織外亦有三個諮詢組織ICCR〈文化資產保存修復研究國際中心〉、ICOMOS〈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另外和其他如IUCN〈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COM〈國際博物館協會〉、NWHO〈北歐世界遺產總署〉、OWHC〈世界遺產都市聯盟〉、WCMC〈世界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等組織之間也有共同合作的伙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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