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9日 星期一

世界遺產

世界遺產名錄World Heritage List

由簽署世界遺產公約的締約國提出,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下轄之世界遺產委員會列名,凡符合傑出普世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真實性(Authenticity)、完整性(Integrity),並具備適切的經營管理法規體制的實體資產,才有機會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自1972年《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簡稱《世界遺產公約》)問世,1978年產出第一批名錄,截至2010年為止,世界遺產名錄中共有911項世界遺產,包括704個文化遺產、180個自然遺產以及27個複合遺產,皆屬實體有形之遺產,不包括無形遺產。

1.文化遺產:紀念物(monuments)、建築群(groups of buildings)和場所(sites)

2.自然遺產:
• 代表生命進化的紀錄、重要且持續的地質發展過程、具有意義的地形學或地文學特色等的地球歷史主要發展階段的顯著例子。
• 在陸上、淡水、沿海及海洋生態系統及動植物群的演化與發展上,代表持續進行中的生態學及生物學過程的顯著例子。
• 包含出色的自然美景,與美學重要性的自然現象或地區。

3.複合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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