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5日 星期五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職業訓練中心為提升在職勞工知識、技能及態度,爰結合優質訓練單位提供多元化實務導向訓練課程,並補助其訓練費用,以激發在職勞工自主學習,累積個人人力資本,提升國家整體人力資本目標,特訂定本計畫。 本計畫預期目標為結合優質訓練單位,提供多元化訓練課程,保障勞工參訓品質;提供在職勞工補助經費,以誘發其自主學習意願,並透過職訓中心之區域性操作,深入結合區域訓練機構特色與區域產業需求,提升本計畫效益。


適用對象及補助比例:

本計畫補助每位參加訓練學員3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7萬元,前項所指3年之計算方式, 自該學員參與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所定計畫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3年,期滿後重新起算。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15歲以上,具勞工保險、農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

補助對象: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本計畫之補助。但於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
※符合下列資格者,補助80%訓練費用:
年滿15歲以上,具勞工保險、農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
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
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符合下列資格者,補助100%訓練費用:
學員屬特定對象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中低收入戶、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參訓學員須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席時數未超過訓練總時數四分之一,並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方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辦理訓練計畫三年內(含當年度)曾接受本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TTQS)訓練機構版評核,且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等級為通過門檻(含)以上之非營利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且有編制專職人員辦理訓練,且非屬勞工團體,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計畫提出申請:
(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二)依法立案一年以上之職業訓練機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
體、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三)其他具特殊情形,經專案核定。
前一年度經審查計分表核列辦訓等級為D級者,不得申請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一)依工會法設立一年以上且無積欠勞保費用之各級工會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
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
(二)辦理訓練計畫三年內(含當年度)曾接受本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
TTQS)訓練機構版或外訓版評核,且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等級為通過門檻(含)或
合格以上。
前一年度經審查計分表核列辦訓等級為D級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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