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

103年政府教育訓練經費補助最新訊息參閱

事業單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但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不適用之

(一) 為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滿五十一人以上之民間投保單位

(二) 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五十一人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本局訓練品質系統(以下簡稱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於效期內為通過門檻級以上。
2.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結果合格者。
3.曾獲得國家人力創新獎、國家訓練品質獎者或TTQS評核結果為銅牌以上。

(一)個別型及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

1.   內部訓練:上課成員須為該單位之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五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2.   外部訓練:選派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個別員工參加國內訓練單位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但每一課程以補助八人為限。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上課成員需均為申請或參加該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事業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方式及補助標準:

1.講師鐘點費
       2.外聘講師之國內(限臺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交通費。
       3.非自有場地之場地費

核定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補助其訓練費用之經費標準如下:

(一)    個別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九十五萬元為上限。

(二)    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一百九十萬元為上限。

(三)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二百萬元為上限。

資料參考來源:職訓局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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