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參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Enhancing Labor’s Self-learning Plan

101910日職訓字第1010110737號令修正發布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為提升在職勞工知識、技能及態度,爰結合勞工團體提供實務導向訓練課程,並補助其訓練費用,以激發在職勞工自主學習,累積個人人力資本,提升國家整體人力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預期目標為結合優質訓練單位,提供多元化訓練課程,保障勞工參訓品質;提供在職勞工補助經費,以誘發其自主學習意願,並透過職訓中心之區域性操作,深入結合區域訓練機構特色與區域產業需求,提升本計畫效益。

三、本計畫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依工會法設立一年以上且無積欠勞保費用之各級工會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

(二)辦理訓練計畫三年內(含當年度)曾接受本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TTQS)訓練機構版或外訓版評核,且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等級為通過門檻()或合格以上。

前一年度經審查計分表核列辦訓等級為D級者,不得申請。

四、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五、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本計畫之補助。但於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

六、本計畫補助每位參加訓練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七萬元,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中低收入戶、六十五歲以上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前項所指三年之計算方式,自該學員參與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所定計畫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三年,期滿後重新起算。

七、參訓學員須取得結訓證書,且缺席時數未超過訓練總時數四分之ㄧ,並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方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八、本計畫訓練產業別以行政院推動六大新興產業、十大重點服務業、四大智慧型產業或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或符合訓練單位專業屬性之課程為優先,其他產業為輔。

本計畫不受理保母訓練課程及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之申請。

九、本計畫訓練課程內容包括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研發創新能力課程、專業技術課程、管理課程等。

十、基層工會團體研提之訓練計畫,以所屬上級工會團體代為轉送職訓中心申請為原則,且每一基層工會僅得委託一家上級工會代轉其訓練計畫。


縣市級以上總工會代轉基層工會之訓練計畫時,以基層工會通過訓練品質評核為依據。

十一、訓練單位應就其訓練特色、訓練容量及相關領域勞工訓練需求規劃訓練班次,且不得僅限會員參訓。

訓練單位所規劃訓練班次,應與其專業及設立目的相關,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定有訓練課程、時數、參訓人員資格認定及程序等相關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訓練班次涉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之訓練,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縣市級以上總工會以辦理共通核心職能及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為優先,基層工會以辦理與會員職業能力直接相關領域專業課程為優先。

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課程未符合前四項規定者,職訓中心得不予核定。

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班次經核定後,應自行辦理,不得將部分或全部轉由其他單位辦理。

十二、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編列訓練班次經費。

前項訓練班次經費之編列,經職訓中心認有未盡合宜或超過作業手冊所定人時成本者,得請訓練單位調整。

十三、每班次核定補助人數上限為四十人,各班次實際總上課人數至多不得超過原核定班次人數百分之二十,每班次補助人數依本計畫核定補助人數為限。但配合本局重要職業訓練政策並經職訓中心認定者,不在此限。

十四、每班次訓練時數應達十六小時以上,最高以不超過一百四十四小時為原則,且開課期間不得超過四個月。

十五、訓練師資分為下列二類:

(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須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

(二)專業技術課程之師資應由訓練單位自訂講師甄選遴聘辦法,並須於申請訓練計畫時敘明(可參考「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之相關資格規定)。

十六、訓練課程辦理期間分為上、下半年度,上半年度之開訓日期自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下半年度自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配合本局重要職業訓練政策開辦之訓練課程,不在此限。

十七、訓練班次地點不得跨越訓練單位立案服務區域之職訓中心服務轄區。

十八、訓練課程內容如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者,應由訓練單位自行負責。

十九、訓練單位申請年度訓練計畫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二)訓練班別計畫表。

(三)訓練計畫總表及經費明細表。

(四)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及教學環境資料表。

(五)訓練計畫師資名冊及師資基本資料表。

(六)設立登記影本。

(七)組織章程影本(須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目的或執行任務)。

(八)執行本計畫之工作人員名冊。

(九)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影本。

(十)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十一)一年內經主管機關核備召開理監事或會員代表大會等相關會議紀錄證明文件。

(十二)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第九款訓練場地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包括由地方政府消防單位所核發、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設備師或設備士簽發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及簽署之設備師或設備士有效之執業證書。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在訓練期間內過期者,應即申報更換。

利用學校本部、分校或政府機關(構)場地辦理之訓練班次得免附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規定之證明文件。但屬租借他校本部及分校場地或政府機關(構)場地者,須檢附校方或機關(構)同意租借證明文件。

二十、本計畫分上、下半年度受理訓練單位申辦訓練課程,受理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備函向辦理訓練班次地點之職訓中心遞件申請。
資料參考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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