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9日 星期一

何謂文化遺產?

何謂文化遺產?
所為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是指在歷史、藝術、以及學術等方面具有顯著普遍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之紀念物、建築物、具紀念性質的雕刻及繪畫、以及具考古學性質的物品及構造物、金石文、洞穴居等人類遺跡。因此,文化遺產就被定義為在歷史、藝術上及學術上具顯著普遍價值之人類遺跡。

歷史場所〈Sites〉是指包括與自然和諧之人造物及考古遺址等地區,並在歷史、藝術、以及學術各方面具有顯著普遍價值者。

建築群〈Group of building〉係指獨立或連續的建築物全群,其建築樣式、均質性或因景觀位置在歷史上、藝術上、以及學術上具有顯著普遍價值者。

紀念物〈Monuments〉係指建築物、具紀念意義之雕刻及繪畫、考古學類物件及構造物、金石文、洞穴居及綜合上述物件在歷史、藝術上以及學術上具顯著普遍價值者。

文化遺產以形形色色的方式持續述說著人類的智慧及活動結晶。科隆大教堂〈德國〉、基多舊市街〈厄瓜多〉、克拉考歷史中心〈波蘭〉、哥瑞島〈塞內加爾〉、威利茲卡鹽坑〈波蘭〉、美沙威典〈美國〉、拉里貝拉的岩石教堂〈衣索比亞〉、蘭梭‧梅多斯國家歷史公園〈加拿大〉等八處是在第2次世界遺產委員會當中首次被登錄的文化遺產。

完全符合文化遺產六項登錄標準的典型文化遺產有莫高窟〈中國〉、威尼斯及其潟湖〈義大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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