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6日 星期一

[旅客攜帶黃金、外幣及新台幣入出境]101

1、入境部分:

(1)黃金:旅客攜帶黃金進入國境不予限制,但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所攜黃金總值超逾美金20,000元以上者,請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2)外幣:旅客攜帶外幣進入國境超過等值美金10,000元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

(3)有價證券:攜帶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達等值1萬美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4)新台幣:入境旅客攜帶新台幣以60,000元為限,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否則超過限額部份應予退運。

(5)人民幣:入境旅客攜帶人民幣以20,000元為限(超過部分,應向海關申報並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如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法沒入)。

2、 出境部分:

(1)黃金:總值以美金20,000元為限,超過限額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2)外幣:超過美金10,000元或等值之其他外幣應報明海關登記。

(3)有價證券:攜出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達等值1萬美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4)新台幣:60,000為限,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上述限額時,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

(5)人民幣:出境旅客攜帶人民幣以20,000元為限。如所帶之人民幣超過限額時,應向海關申報,惟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如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法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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