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9日 星期日

103年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中華民國1021225日職訓字第1022500922號令修正發布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產、學、訓之資源,提升事業單位僱用青年之意願,提供青年務實致用之職業訓練,以增加十五歲以上二十九歲以下青年之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局關於本計畫之任務如下:

(一)擬訂、修正、解釋等事宜。

(二)宣導計畫、協調及監督本局所屬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及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之執行業務。

(三)資訊管理系統及網站之規劃、建置與維運等事項。

(四)整體執行管控、評核及成效檢討。

三、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轄區內本計畫招生、招商之宣導、執行計畫、審查及補助申請計畫等事項。

(二)轄區內本計畫訓練品質之管控、查核、成效檢討及成果交流。

(三)轄區內本計畫申訴之處理。

(四)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相關作業系統之資料登錄及管理。

(五)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六)進行結訓後繼續就業情況追蹤。

四、本計畫訓練單位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民間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

(二)就業保險投保單位。

(三)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

前項各款訓練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且不得為接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單位委託之民間機構。

五、訓練單位自職訓中心依本計畫核定後所僱用之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十五歲以上二十九歲以下青年,為本計畫訓練對象。

但不含日間部在學學生。

本計畫訓練對象年齡之計算,依其參加訓練之開訓日為基準日。

符合第一項資格之青年應加入本計畫網站會員,並以網路報名參訓。但曾經參加本計畫且中途自行離訓達二次,或於同一訓練單位離職未滿一年者,或同一時間已參加本局僱用獎助者,不得參加本計畫。

六、本計畫訓練類型為工作崗位訓練,指有用人需求之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見習訓練,應含共通核心職能如職場認知與協調溝通、問題反應與解決等課程時數至少四小時及工作實務訓練。

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之工作崗位訓練以內勤需求為原則。

七、工作崗位訓練期間,自實際開訓日起算,以三個月為限。

訓練單位辦理之訓練應於核定之開訓日後六十日(日曆天)內完成學員錄訓作業並於投保日起十五日內登錄計畫網站,逾期者,未登入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訓練單位因故無法於前項核定之期間完成錄訓作業,得向職訓中心申請展延,期間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訓練單位辦理期間學員離訓,應於退保日起十五日內登錄計畫網站

訓練單位辦理開訓後,應於職訓中心核定辦理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結訓。

八、訓練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課程人數不得逾其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所稱僱用員工人數之計算,依該工作崗位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投保月底生效人數計算;僱用員工人數四人(含)以下,以四人計

九、訓練單位應於本局各年度公告受理訓練計畫申請之期間,向訓練單位主要辦訓所在地之職訓中心提出各項訓練計畫之申請,核定後,依學員登錄之順序補助,當年度預算用罄即不再補助

職訓中心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並應於受理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相關申請文件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審查

十、訓練單位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件檢核表(附表一)

(二)申請表(附表二) ,應由計畫網站填寫列印。

(三)訓練計畫書(附表三),附表三應由計畫網站填寫列印

(四)訓練單位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五)辦理工作崗位訓練之訓練單位其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

同一訓練向二個以上補助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一、訓練單位申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職訓中心通知後五日(工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各項訓練由各職訓中心組成審查小組依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附表四、五),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訓練單位派員到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訓練單位不得拒絕。

職訓中心應依申請資格、訓練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訓練計畫內容之完整性、訓練職類之技術性與訓後應用之發展性、各類訓練課程與時數之關聯性及合理性、訓練預期效益等項目核定補助額度。

職訓中心審查訓練單位所提計畫後,總分需達七十分(含)以上者,始得同意補助辦理訓練事宜。

訓練單位獲選為經濟部卓越中堅企業或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者,優先核定。

十二、每一訓練計畫補助額度不超過訓練單位所提計畫書經費百分之八十。

同年度同一訓練單位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八十萬元。

十三、職訓中心補助訓練單位辦理工作崗位訓練費每月以一萬二千元為上限,訓練之項目及編列標準如下

(一)材料費:支用於課程實習用材料及消耗性材料購置等項目,每人每月補助以三千六百元為上限。

(二)人事費(附錄二)補助每一指導人員每日六百元,每月以二十日為上限。

十四、訓練計畫經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職訓中心同意後辦理計畫變更(附表六)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開課時間或授課地點時,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前二個工作日,將變更後之內容,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知職訓中心備查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師資或課程內容時,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前七個工作日,將變更後之內容,依前項方式通知職訓中心備查

十五、本計畫督導考核採預告或不預告抽訪機制,由職訓中心辦理下列訓練查核、評核及績效評估

(一)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視抽訪(附表七)等相關事宜

(二)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

(三)於訓練期間或結訓後,辦理成果發表、經驗分享等活動

前項訪查比率及次數,由本局另訂之,訓練單位應配合辦理,並告知參訓學員應接受督導考核事項

十六、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辦理招募、訓練相關事宜,並運用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辦理甄選、錄訓、結訓、離訓及退訓等相關資料登錄及回報作業。

訓練單位於執行工作崗位訓練時,應派專人指導參訓學員,每名專人指導人員以指導一名參訓學員為限。

訓練單位應依法為參訓學員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提撥勞工退休金及支付核定訓練計畫書所定月薪。

十七、訓練單位未經職訓中心同意逕行變更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核定之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查證屬實者,職訓中心得核減工作崗位訓練全案訓練費之百分之五

前項所稱「全案」,係指當次單一訓練職類核定補助款金額

參訓學員重複回報本局其他類似之補助在職員工進修訓練計畫,經查證屬實者,不予補助本計畫該名參訓學員訓練費用

職訓中心應於辦理結案核銷時由「第三代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資訊管理系統」查詢各該訓練單位最近一期之定額進用及繳納差額補助費情形。各該訓練單位於辦訓期間如有未足額進用或未繳納差額補助費者,應於辦理結案核銷前補繳差額補助費,未補繳者,該班次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十八、參訓學員於結訓前因故離、退訓,應依訓練單位規定辦理相關離退訓事宜

參訓學員應接受訓練單位指導,並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訓練期間應配合填寫訓練週誌(附表八),並於結訓後配合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十九、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職訓中心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外,並得視其情節,自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本局或職訓中心相關職業訓練: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

(二)未依補助用途支用、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領補助。

(三)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

(四)以同一計畫重複向職訓中心及其他政府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未向職訓中心說明。

(五)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訓練訪查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局或職訓中心函告期限辦理仍不配合。

(六)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本局或職訓中心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十、訓練單位應於當年度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且至遲不得逾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將下列資料函送職訓中心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職訓中心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

(一)申請核銷公文。

(二)核銷表件檢核表(附表十)

(三)請款領據及匯款帳戶資料(每單位各一份)(附表十一)

(四)經費支出分攤表(附表十二)

(五)經費支出憑證封面(附表十三)

(六)經費支出明細表(附表十四)

(七)支出憑證明細表,支出憑證應依補助科目依序編號(附表十五)

(八)支出憑證黏存單(附表十六)

(九)學員訓練津貼支付清冊(附表十七)

(十)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

(十一)  就業追蹤同意書(正本,附表九)

(十二)  學員出勤記錄

(十三)  參訓學員訓練週誌(附表八)

(十四)  訓練成果報告一份(附表十八)

未於期限內函送職訓中心者,職訓中心得取消當次補助。

二十一、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訓練單位不得遞補新進學員。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其訓練費用支給標準,依工作崗位訓練之實際訓練日數支給個人訓練費用。

二十二、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其受領補助款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檢送職訓中心辦理核銷。

二十三、訓練單位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用情形時,應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四、因本局或職訓中心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或刪減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訓練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各職訓中心得依預算被刪除或刪減額度調降補助比率、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二十五、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職訓中心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職訓局勞委會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訓用合一)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一、 計畫目的:協助事業單位,獲得符合經營發展需求之人力,同時介接失業者再就業之管道,增加失業勞工就業機會,落實訓用合一。
二、 申請期間:即日起受理申請。(若經費用罄即不再受理)
三、 訓練對象:失業者(申請單位招募及培訓對象之條件,需配合工作性質訂定,並不得有不當限制。)
四、 訓練期間:申請單位所提報培訓計畫應於職訓中心核定同意辦理之次日起,始得辦理,並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結訓。(培訓計畫之實施以日間密集(每週三十小時以上)、能協助失業者儘速就業為原則。)
五、 申請單位資格:
●事業單位: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具用人需求之單位。
●訓練單位:掌握事業單位用人需求,接受事業單位委託辦理培訓,並依法設立登記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各行(職)業專業團體、研究機構、相關法人團體、職業訓練機構或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院校等單位。
●前項事業單位之用人需求人數或訓練單位掌握事業單位用人需求總人數應達五人以上。
六、 補助內容:
●事業單位:職訓中心補助總訓練費用50%。
●訓練單位:職訓中心補助總訓練費用65%。
●特定對象參訓學員訓練費用全額補助。
●每一申請單位同一年度內接受本計畫補助額度上限為一百萬元整;前點特定對象參訓學員之訓練經費不列計於該額度上限範圍。
計畫詳情依據計畫公告內容為準!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2014年1月13日 星期一

103年企業申請政府教育訓練經費 啟動囉!


開跑了!!!
一、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受理事業單位申請期間自102年12月13日起至103年3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補助經費額度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二、充電起飛計畫受理申請期間如下,補助經費額度用罄即不再受理
(一)事業單位申辦在職訓練課程,受理申請期間自102年12月13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訓練單位申辦在職訓練課程(非對外招生之專班在職訓練)採隨到隨審,受理申請期間自102年12月13日起至103年10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

資料來源:http://www.evta.gov.tw/content/content.asp?mfunc_id=7&func_id=7&cata_id&id=27400

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

103年政府教育訓練經費補助最新訊息參閱

事業單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但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不適用之

(一) 為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滿五十一人以上之民間投保單位

(二) 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五十一人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本局訓練品質系統(以下簡稱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於效期內為通過門檻級以上。
2.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結果合格者。
3.曾獲得國家人力創新獎、國家訓練品質獎者或TTQS評核結果為銅牌以上。

(一)個別型及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

1.   內部訓練:上課成員須為該單位之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五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2.   外部訓練:選派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個別員工參加國內訓練單位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但每一課程以補助八人為限。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上課成員需均為申請或參加該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事業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方式及補助標準:

1.講師鐘點費
       2.外聘講師之國內(限臺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交通費。
       3.非自有場地之場地費

核定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補助其訓練費用之經費標準如下:

(一)    個別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九十五萬元為上限。

(二)    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一百九十萬元為上限。

(三)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二百萬元為上限。

資料參考來源:職訓局勞委會

2013年12月10日 星期二

產投補助要點

產投補助要點
101年9月10日職訓字第1010110729號令修正發布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發在職勞工自主學習,鼓勵其參加在職訓練,以提升知識、技能及態度,累進個人人力資本,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三、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本要點之補助。但於參加本要點相關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
       

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在職勞工參加訓練,三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七萬元,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中低收入戶、六十五歲以上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五、訓練單位依本要點辦理在職勞工訓練課程之資格如下:
(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依法設立並經許可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等相關團體。
(二)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應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項目,並經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核定公告後,始得辦理本方案訓練課程。
(三)其他資格條件依本局各計畫規定辦理。
       

六、依本要點補助在職勞工參加之訓練課程分為下列二類:
(一)由大專校院辦理之學分班課程。
(二)由大專校院、職業訓練機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等相關團體辦理之非學分班課程。
       

七、訓練單位為在職勞工辦理訓練課程之產業別,以政府推動之重點產業為優先,本局研訂之策略性產業及其他產業為輔。其課程內容包括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研發創新能力課程、專業技術課程、管理課程。
       

八、在職勞工參加本要點訓練課程,應以職訓中心核定訓練單位之開訓及結訓期間為準。
       

九、訓練單位申請辦理在職勞工訓練,應檢附以下文件:
(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二)訓練班別計畫表。
(三)訓練計畫總表(含經費明細表) 。
(四)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
(五)訓練計畫師資名冊。
(六)其他經本局規定之文件。
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及作業手冊規定辦理訓練。
       

十、職訓中心受理訓練單位所送之計畫後,應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於核定後公告,供在職勞工報名參訓。
訓練單位依核定之訓練課程,向報名之在職勞工收取訓練費用後,因故未開班者,應將已收取之費用退還報名者。
       

十一、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訓練課程確實執行,其涉及學分班課程部分應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職訓中心得派員實地訪查訓練執行情形。
       

十三、訓練單位應於訓練完成後,檢具學員名冊(除基本資料外,應含學員個人銀行帳戶)、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送職訓中心審核後,憑以撥付補助款項至參訓學員個人帳戶,或由訓練單位代轉發參訓學員補助款項。
訓練單位未依前項規定代轉發參訓學員補助款項,經查屬實者,應繳回補助款項。
       

十四、參訓學員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席時數未超過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方得申請訓練補助費。
       

十五、參訓學員有不實申領者,職訓中心得依各計畫規定,並視其情節,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至二年內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參訓學員有前項情形,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補助費用,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六、訓練單位有辦理訓練不善、虛偽不實等情事者,職訓中心得依各計畫規定,並視其情節,予以處分。
       

十七、訓練單位不得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職訓中心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涉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職訓中心應撤銷該訓練計畫。
訓練單位留存訓練課程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遇有提前銷毀或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職訓中心同意。
職訓中心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十八、本要點補助經費由公務預算、就業保險基金或就業安定基金等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參考來源:http://www.derjian-talent.com.tw/


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參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Enhancing Labor’s Self-learning Plan

101910日職訓字第1010110737號令修正發布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為提升在職勞工知識、技能及態度,爰結合勞工團體提供實務導向訓練課程,並補助其訓練費用,以激發在職勞工自主學習,累積個人人力資本,提升國家整體人力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預期目標為結合優質訓練單位,提供多元化訓練課程,保障勞工參訓品質;提供在職勞工補助經費,以誘發其自主學習意願,並透過職訓中心之區域性操作,深入結合區域訓練機構特色與區域產業需求,提升本計畫效益。

三、本計畫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依工會法設立一年以上且無積欠勞保費用之各級工會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

(二)辦理訓練計畫三年內(含當年度)曾接受本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TTQS)訓練機構版或外訓版評核,且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等級為通過門檻()或合格以上。

前一年度經審查計分表核列辦訓等級為D級者,不得申請。

四、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五、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本計畫之補助。但於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

六、本計畫補助每位參加訓練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七萬元,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中低收入戶、六十五歲以上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前項所指三年之計算方式,自該學員參與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所定計畫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三年,期滿後重新起算。

七、參訓學員須取得結訓證書,且缺席時數未超過訓練總時數四分之ㄧ,並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方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八、本計畫訓練產業別以行政院推動六大新興產業、十大重點服務業、四大智慧型產業或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或符合訓練單位專業屬性之課程為優先,其他產業為輔。

本計畫不受理保母訓練課程及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之申請。

九、本計畫訓練課程內容包括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研發創新能力課程、專業技術課程、管理課程等。

十、基層工會團體研提之訓練計畫,以所屬上級工會團體代為轉送職訓中心申請為原則,且每一基層工會僅得委託一家上級工會代轉其訓練計畫。


縣市級以上總工會代轉基層工會之訓練計畫時,以基層工會通過訓練品質評核為依據。

十一、訓練單位應就其訓練特色、訓練容量及相關領域勞工訓練需求規劃訓練班次,且不得僅限會員參訓。

訓練單位所規劃訓練班次,應與其專業及設立目的相關,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定有訓練課程、時數、參訓人員資格認定及程序等相關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訓練班次涉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之訓練,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縣市級以上總工會以辦理共通核心職能及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為優先,基層工會以辦理與會員職業能力直接相關領域專業課程為優先。

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課程未符合前四項規定者,職訓中心得不予核定。

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班次經核定後,應自行辦理,不得將部分或全部轉由其他單位辦理。

十二、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編列訓練班次經費。

前項訓練班次經費之編列,經職訓中心認有未盡合宜或超過作業手冊所定人時成本者,得請訓練單位調整。

十三、每班次核定補助人數上限為四十人,各班次實際總上課人數至多不得超過原核定班次人數百分之二十,每班次補助人數依本計畫核定補助人數為限。但配合本局重要職業訓練政策並經職訓中心認定者,不在此限。

十四、每班次訓練時數應達十六小時以上,最高以不超過一百四十四小時為原則,且開課期間不得超過四個月。

十五、訓練師資分為下列二類:

(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須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

(二)專業技術課程之師資應由訓練單位自訂講師甄選遴聘辦法,並須於申請訓練計畫時敘明(可參考「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之相關資格規定)。

十六、訓練課程辦理期間分為上、下半年度,上半年度之開訓日期自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下半年度自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配合本局重要職業訓練政策開辦之訓練課程,不在此限。

十七、訓練班次地點不得跨越訓練單位立案服務區域之職訓中心服務轄區。

十八、訓練課程內容如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者,應由訓練單位自行負責。

十九、訓練單位申請年度訓練計畫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二)訓練班別計畫表。

(三)訓練計畫總表及經費明細表。

(四)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及教學環境資料表。

(五)訓練計畫師資名冊及師資基本資料表。

(六)設立登記影本。

(七)組織章程影本(須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目的或執行任務)。

(八)執行本計畫之工作人員名冊。

(九)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影本。

(十)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十一)一年內經主管機關核備召開理監事或會員代表大會等相關會議紀錄證明文件。

(十二)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第九款訓練場地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包括由地方政府消防單位所核發、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設備師或設備士簽發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及簽署之設備師或設備士有效之執業證書。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在訓練期間內過期者,應即申報更換。

利用學校本部、分校或政府機關(構)場地辦理之訓練班次得免附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規定之證明文件。但屬租借他校本部及分校場地或政府機關(構)場地者,須檢附校方或機關(構)同意租借證明文件。

二十、本計畫分上、下半年度受理訓練單位申辦訓練課程,受理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備函向辦理訓練班次地點之職訓中心遞件申請。
資料參考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